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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小水电绿色发展长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2021-05-29 乐清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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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QD01-2021-000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小水电绿色发展长效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小水电绿色发展长效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按照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推进大治理的要求,巩固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成果,推进我市小水电绿色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乐清市小水电站生态流量、安全监管、现代化提升、配套政策等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小水电绿色发展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生态优先、规范运行。妥善处理小水电发电与河流生态保护的关系,着力维护河流生态,全面落实生态流量,推动水电站生态调度,规范水电站运行。

(二)预防为主、保障安全。全面落实水电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推动提升改造,实行标准化管理,保障水电站安全生产。

(三)示范引领、绿色发展。开展绿色小水电示范水电站创建,鼓励以流域或区域为单元的示范区建设,通过示范引领,带动水电行业绿色发展。

(四)依法依规、科学推进。正确把握生态保护、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的关系,在尊重历史的基础上,依法依规,科学引导水电向环境友好、管理规范、经济合理转型。

第四条  水利、财政、发改、资规、应急、生态环境、电力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章  生态流量落实与监管

第五条  小水电站均应核定生态流量。引水式和混合式开发的水电站的生态流量核定断面为水电站取水河道断面;坝(后)式水电站的生态流量核定断面为水电站发电尾水后河道断面。具有多个取水河道断面的水电站的生态流量应分别核定。采用梯级开发、下一级水电站直接利用上一级水电站发电尾水发电,不直接从河道取水的,其生态流量核定值应与上一级水电站生态流量核定值相同。

第六条  小水电站的生态流量应当按照《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的通知》(水电〔2019〕241号)要求,选用不同计算方法,对比确定生态流量。

第七条  生态流量由市水利局商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核定;其中以综合利用功能为主或位于自然保护区的小水电站生态流量,应组织专题论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核定。

第八条  小水电站要保障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完好。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建设、运营等不得对主体工程造成不利影响。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安全可靠、技术合理、经济适用”的原则,采取改造水电站引水系统、大坝放水设施、冲砂设施,增设专用生态泄水设施或生态机组等措施,确保小水电站稳定足额下泄流量。

第九条  小水电站生态流量下泄应进行监测监控。监测监控设施包括流量监测设施和数据传输设备,设施应当安装简单、易于维护,具备数据(图像)采集、保存、上传、导出等功能,能确保生态流量数据(图像)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并能满足水电站生态流量调度管理和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需要。

第十条  水电站所在河流位于县级及以上河道且生态流量监测断面所在河流有通讯网络信号的水电站采用实时流量方式,生态流量监测断面所处位置有通讯网络覆盖的采用动态视频方式,无通讯网络覆盖的采用静态图像方式。

第十一条  所有水电站的生态流量监测监控数据均纳入乐清市生态流量监管信息平台,实施平台管理。市水利局需及时将生态流量监测监控数据接入温州市级监管平台,落实专项经费保障监测设施和监管平台正常运行,并适时对生态流量泄放情况开展评估,建立生态流量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二条  建议小水电站在泄放设施处设立生态流量泄放公告牌,公告内容包括水电站名称、泄放设施类型及尺寸、下泄流量、监测监控设施管护责任主体、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

第十三条  统筹水电站供水、灌溉、生态、发电用水需求,结合来水情况,科学制定水电站生态流量下泄方案,在满足供水、灌溉需求和坝体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按照方案下泄生态流量,实现小水电站生态运行。

第十四条  小水电站生态流量下泄方案由市水利局组织编制,经市水利局商市生态环境局核定后,由水电站业主参照组织实施。

生态流量下泄方案应参照以下原则制定:

(一)按照“兴利服从防洪、区域服从流域、电调服从水调”原则,建立干支流梯级水电站联合调度或协作机制,统筹上下游水量蓄泄方式,协同解决好全流域生态用水问题。

(二)小水电站应按供水、灌溉、生态、发电的优先级开展生态调度运行。

(三)有综合利用功能的小水电站,应优先考虑供水、灌溉用水需求,以蓄水建筑物自身安全为前提,确定发电取水最低水位线和生态流量泄放最低水位线。原则上低于发电取水最低水位线时,依法停止发电,确保生态用水下泄;原则上低于生态流量泄放最低水位线时,依法停止生态用水下泄。

(四)小水电站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生态流量下泄。当坝址处天然来水流量小于等于规定的生态流量时,按“来多少放多少”的原则下泄。

(五)生态流量泄放应体现流量过程,防洪、抗旱、应急调度等特殊情况可根据相关要求暂停泄放或按总量控制原则分时段泄放。

(六)对枯水期河流水文情势影响大的小水电站,应调整发电运行方式或采取季节性限制运行。

第十五条  市水利局应加强对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的监督管理,建立水电站保障下游生态用水安全情况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六条  市水利局应会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不定期开展生态流量下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水电站生态流量足额、稳定下泄。市水利局指导水电站生产经营单位每周自查1次,形成检查台账备查;市水利局每年至少检查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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