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绍县土资〔2008〕49号
关于给予钱清镇前梅村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党纪处分的建议书
中共绍兴县钱清镇纪律检查委员会:
经查实,钱清镇前梅村村民委员会在未经取得用地审批手续情况下,于2007年3月开始,在该村“狮子山”地段土地上建造厂房,非法占地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已于
对上述非法占地行为,钱清镇前梅村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党的纪律。建议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予以党纪处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我局。
绍兴县国土资源局
二○○八年四月七日
报:县纪委
送:钱清镇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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