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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柯岩街道义务兵家庭实行优待的
意 见
各村、居: 为认真贯彻县政府[2004]90号《绍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退伍安置改革的意见》的文件精神,切实保障现役义务兵家庭的优抚待遇,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待政策 1、优待对象: 义务兵家属。如超期服役的义务兵,应有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处 出具可享受义务兵待遇的证明,方可对其家属实行优待。 2、优待标准: (1) 每人每年优待金6000元。 (2)赴西藏、新疆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现行优待金标准的3倍、2倍执行。 3、发放时间: 以年度为单位发放优待金,原则上在每年的阴历年底前一次性发放到户。 4、奖励措施: 义务兵在部队期间立功受奖励的,凭部队立功受奖通知书或喜报分别给予奖励。荣立一等功(或被大军区以上机关授予荣誉称号)、二等功、三等功、优秀士兵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其家属3000元、2000元、300元、100元,当年荣获两种以上奖励的,按最高荣誉登记发给。 二、退伍安置 由街道安置的农村籍(不包括农村的国家供应户)义务兵退伍,采取货币安置的方式原则上一次性发放安置费5000元的办法。 柯岩街道办事处 二○○五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