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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县司[2003]27号
关于在全县法律服务行业开展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评查活动的实施意见
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法律服务队伍的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素质,切实解决法律服务机构、人员在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升我县法律服务行业的社会形象,根据浙司[2003]128号《关于在全省法律服务行业开展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评查活动的通知》的精神,结合绍兴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03年度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绍司发[2003]40号)的要求,决定从今年7份开始,在全县法律服务行业开展为期一个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评查活动。现将有关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教育评查的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律师法》和司法部有关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的管理规定为依据,端正广大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的执业意识,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水平,严明执业纪律,健全和完善有关监督、自律机制,建立一支纪律严明、道德高尚、服务优质、业务娴熟的法律服务队伍,整体推进我县法律服务行业的诚信建设。 二、教育评查的主要内容 分别针对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各个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围绕“诚信”、“敬业”、“发展”这个主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评查活动: (一)律师行业着重从以下几方面自查自纠: 1、重业务轻政治,对政治学习不重视,政治理论、思想素质不高。 2、重效益轻服务,对当事人的委托事项敷衍塞责、玩忽懈怠,不敬业、不诚信,服务不到位、不尽责。 3、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它工作人员请客送礼、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4、律师事务所违规运作或管理松懈,收案不登记、不审批,收费不出具正规票据,私自收案、收费。 5、对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实际的宣传,或故意抵毁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声誉争揽业务等不正当竞争。 6、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向当事人牟取私利,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损害代理当事人的利益;办案费用开支严重不合理,浪费当事人的钱物。 7、其它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 (二)公证行业着重从以下几方面自查自纠: 1、公证人员廉洁服务及服务态度;有无不正当竞争行为;公证员礼仪、着装、举止是否符合要求。 2、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财务管理是否规范,有否使用非正规票据收费,收费不入帐,做假帐,不依法提取各项费用等情况。 (三)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着重从以下几方面自查自纠: 1、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务会议、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岗位责任、考核奖励、辞职辞退、收案收费等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2、有关管理制度和要求的执行,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私自收案收费、自立名目收费、收费不开具正规票据; (2)不集中开展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和疑难案件的讨论;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冒用律师名义执业以及采用其它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4)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条件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接、承办业务; 3、办案质量监督卡使用反馈情况。 4、档案管理情况,包括档案的制作、内容及保管等是否符合要求。 5、诚信档案建立情况。 6、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四)法律援助行业着重从以下几方面自查自纠: 1、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 2、持有法律援助专用律师执业证人员有否办理有偿法律服务。 3、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管理是否规范,司法部统一受理、统一审查、统一指派、统一监督“四统一”规定落实情况。 三、教育评查的方法和步骤 (一)学习动员阶段。各法律服务机构要利用一个星期的时间,组织律师、公证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学习党的十六大精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同志在西柏坡学习考察时重要讲话,重点学习与法律服务各个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增强教育评查的自觉性和针对性。 (二)自查问题阶段。各法律服务机构全体法律服务人员,要利用二个星期的时间,根据这次教育评查的主要内容,联系自身实际进行自查。采取自已找、群众提、互相帮的办法,形成书面的自我剖析材料。剖析材料由所在的法律服务机构全体人员评议后出具鉴定意见。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在法律服务人员自我剖析的基础上,查找本单位存在的问题。 (三)整改总结阶段。各单位在自查基础上,要利用一个星期的时间,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目标和措施,形成本单位的自查自纠报告,于8月15日前上报县局。制定的整改目标和措施,必须做到目标明确,措施到位,对违纪问题及时处理,对出现问题的环节,及时修订或重新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以迎接上级部门的抽查、检查。 四、几点要求 (一)要提高认识,各法律服务机构负责人应充分认识这次开展教育评查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结合实际,精心组织,指定专人具体实施。 (二)要切实讲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防止走过场。 (三)要处理好教育活动与工作关系。 (四)对已建立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诚信档案的,应将这次评查活动的剖析材料进入其诚信档案。
绍 兴 县 司 法 局 二00三年七月三月
主题词:法律服务 职业道德 执业纪律 教育评查 意见 报:绍兴市司法局 绍兴县司法局印发 2003年7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