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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大污水总量控制力度的通知

2021-06-03 柯桥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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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兴县环境保护

 

绍县环治办[2007]5

 

关于进一步加大污水总量控制力度的通知

 

各镇(街道)、开发区、县有关部门、各纳管企业:

近几个月以来,多数镇(街道)、开发区和纳管企业能认真执行绍县环治办[2007]1号、2号、3号文件精神,自觉控制污水排放总量在县、镇(街道)、开发区核定的临时排放指标内,减排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滨海开发区(含马鞍镇)、兰亭镇、安昌镇、柯岩街道所属企业7月份的污水日均排放总量仍分别超临时指标22.04%21.54%13.31%12.08%,严重影响全县减排工作,引起上级政府和县政府主要领导的高度关注,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根据绍兴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绍市环治办[2007]5号及县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和目前严峻形势,现就进一步加大污水总量控制力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原核定临时指标排放

所有纳管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原核定的临时指标排放,确保全县污

水排放总量控制在绍县环治办[2007]3号文件和市政府要求范围内,严禁企业超容量排放污水。

二、严格控制污水进管浓度

目前进入污水处理厂污水的SSPH等指标超标严重,已对污水处理厂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为此,各纳管企业进管水质必须做到稳定达标,特别严禁酸性污水进入管网。

三、进一步严厉查处偷漏排和超容量排放企业

各纳管企业在控制进管水量和水质同时,严禁企业以各种形式违法排污。县环保局将对7月份严重超排的滨海开发区(含马鞍镇)、兰亭镇、安昌镇、柯岩街道的有关企业加大处罚力度,必要时,给予停排。

四、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纳管企业是减排、限排主体,违规排放须承担相应的法律、经济责任;各镇(街道)、开发区要切实负起减排的监督责任,督促本辖区内纳管企业按指标排放。

 

绍兴县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绍兴县环境保护局

 

〇〇七年八月三十日

主题词:污水总量 控制 通知 

抄送:市环境污染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县委办、县府办、徐焕明书记、冯建荣县长、徐林土主任、李杏芬主席、许晋部长、孟柏干副县长、赵建国常委、章生建副主任、余茂法副主任、韩国良副主席、王荣彪检察长

绍兴县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校对:翁晓峰  2007年8月30印发

(共印2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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