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
意 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中共绍兴县委、绍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精神,推进依法治育,巩固我镇人口与计生工作成果,现就进一步加强我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
1、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明确宣传主题,大力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性宣传教育。要动员社会力量,全方位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推进“婚育新风进万家” 活动,进一步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相关法律法规及避孕节育基本知识。要切实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阵地建设。村(居)及较大规模的企事业单位都要建立资源共享的计生服务阵地和人口学校,建有固定的计划生育宣传广告牌;有条件的村(居)和企事业单位也可在本单位的网络平台上增设网上人口学校。要结合文化特色村创建活动,加强生育文化园区建设。
2、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设。根据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社区卫生服务合作的意见》精神,对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加强建设, 进一步优化计生、卫生资源的互补和共享,各行政村(居)要整合利用好现有资源,完善计划生育服务室的必要设施。为育龄妇女提供更优质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3、加强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要把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纳入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范畴统盘考虑。镇社事办计生干部要加强业务指导,积极推行村级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在村“两委会”领导下的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制,保障群众充分行使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二、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技术与随访服务工作
1、提高长效节育措施落实率。镇政府要把降低意外妊娠率纳入村级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针对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实施后,长效节育措施落实率下降,意外妊娠率升高的新情况,各村(居)在推进“知情选择”工作中,必须坚持“我宣传,你知情;我引导,你选择”和“国家指导、群众自主”的原则,加强宣传,积极引导群众落实长效节育措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要发挥自身的优势,科学、正确地指导育龄群众落实以长效节育措施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方法,切实提高长效节育措施的及时落实率,防止和减少意外妊娠,保护妇女健康。
2、进一步加强随访服务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随访服务,明确随访服务的要求,落实镇、村(居)二级计生工作人员的随访责任,及时指导育龄群众落实安全、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也要加强对受术对象的术后跟踪服务,并及时记录跟踪服务情况。各级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要规范操作,提高质量,确保育龄妇女的手术安全和享受国家规定免费的计划生育四项手术服务。
三、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制
1、进一步落实各部门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调整完善相关部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的目标责任制。召集派出所、卫生院、工商所、外口办等成员单位,及时研究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各村(居)、单位建立相应的管理组织,明确专(兼)职管理和服务人员,要按照各自职责,继续把好计划生育管理关.
2、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要树立平等理念,强化对流动人口的服务。为流动人口提供教育、就业、居住、法律援助、生殖健康等全方位的服务,善待流动人口,促进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各村(居)要按照“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的要求,重点做好外出和外来已婚育龄妇女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对外出已婚育龄妇女实行动态管理,信息跟踪,主动服务,实时联系;对外来已婚育龄妇女实行全员登记,分类建档,同等服务,依法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安、计生“一站式”服务和“一证式”管理模式。
四、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制度
1、完善多层次的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农村计划生育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扩大参保对象;完善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扩大救助范围;进一步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和优惠政策,切实维护法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的权益,及时兑现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2、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
要重视抓好村级计划生育队伍建设。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行政村应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配备计划生育服务员,超过1500人的村,原则上要按每1500人口增加1人的标准,配备好专(兼)职服务员,并落实相应报酬。村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妇代会)主任应列入村级干部编制,最低不少于省考核标准。今后视经济发展水平及村级规模,逐步提高。
3、进一步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建设。认真贯彻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建设的通知》精神,抓好基层计生协会组织建设。村(居)应由主要负责人任计生协会会长,村常住人口超过1500人、居委会常住人口超过4000人或其他有条件的村(居)要配备专职副会长或专职秘书长,专职副会长一般由村(居)计生主任担任。要重视抓好企事业单位计生协会的组建工作,发挥好协会在计生工作中的特殊作用。
4、进一步加大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投入。按上级要求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确保重点支出。并视财力状况逐年增加事业经费。
漓渚镇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