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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03年录用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任职定级工作,根据国家人事部人发[1997]33号《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3年录用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在试用期满时,由用人单位对新录用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表现和业务能力进行考核。考核按照个人总结、组织考察鉴定等步骤进行。
1、个人总结。试用期满一个月之内,由本人根据试用期工作任务和要求,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作全面总结。
2、组织考核鉴定。由用人单位负责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写出考核材料,提出评鉴意见和拟任职定级意见。
二、新录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在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应予以任命职务,确定级别,一般按以下规定任命职务,确定级别。
1、大学专科毕业生,可任命为科员,定为十四级。
2、大学本科毕业生,可任命为科员,定为十三级。
3、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十二级。
三、《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审批表》一式两份,请于八月底报县人事局公务员管理科。
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审批表》
二OO四年七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