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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鹤盛、章建平、魏月香、骆芝蜜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落实教师工资待遇政策的提案(第142号)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85号、浙江省改革工资制度领导小组浙政工(1994)1号和省机关事业工改办公室《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解答》等文件规定,中小学教师、护士在九三年工资制度改革时,按统一的工资标准进行套改,不含原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套改后,只在新的职务工资基础上提高10%。而到目前为止,上级部门仍没有新的规定。工资政策十分严肃,如果上级出台相应的新工资政策,我们将立即按照新的文件精神执行。
最后希望你们能一如既往的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附:《委员提案处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绍兴县人事局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