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印发《绍兴县建设局实施行政许可
工作规程》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绍兴县建设局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己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绍兴县建设局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绍兴县建设局
绍兴县建设局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度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我局直接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条 局行政审批办公室(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窗口)和局主管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部门(科、处室)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以下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标准;
(二)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效的全部资料目录;
(三)申请书示范文本;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有关行政许可职能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代准确的信息。
第四条 行政许可职能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方便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许可职能部门应当在局网站上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免费下载服务。
第五条 行政许可职能部门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行政审批中心对进中心的许可项目另有规定的,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可以依照中心规定:
(一)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二)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对属于本局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发送申请人。
(四)对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制作《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在五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职能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其他材料。如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必须要求填写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 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有关行政许可职能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核查笔录。笔录应当场交当事人核对,并签名盖章。
第七条 实施行政许可需要听证的,按照建设部《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有关行政许可职能部门审查建设行政许可申请,对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咨询评估、评审的,应当制作《建设行政许可特别程序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第九条 有关行政许可职能部门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在承诺办理时间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分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发送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条 有关行政许可职能部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或分管局长同意后,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 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有关行政许可职能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行政许可证件应加盖本局行政印章。
第十二条 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有关行政许可职能部门应负责在媒体或局网站上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三条 被许可人提出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的,有关行政许可职能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对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应当制作《不予变更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当事人。
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的,有关行政许可职能部门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提出是否准予延续的意见,报局长或分管局长同意后,制作《准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当事人。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五条 局法制科应当加强对有关行政许可职能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有关行政许可职能部门应当按照《绍兴县建设局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规定》,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有关行政许可职能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消、注销行政许可,制作《撤销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注销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当事人。
撤销建设行政许可涉及应当由局行政赔偿的,赔偿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许可职能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制作《变更、撤回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被许可人。
(一)建设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
(二)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变更、撤回建设行政许可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依照《绍兴县建设局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有关行政许可职能部门应当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建设行政许可的实施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许可各类文书中,《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建设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由经办人员根据规定直接签发;《建设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建设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建设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由行政许可职能部门主要领导签发,其他由局长或分管局长签发。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政许可职能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有关行政许可职能部门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各类文书,应当执行《建设行政许可文书示范文本》(见附件),由有关行政许可职能部门统一编号,并加盖建设局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建设行政许可文书示范文本
目 录
一、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二、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三、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四、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五、建设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六、建设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许可法第四十五条)
七、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公告(许可法第四十六条)
八、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许可法第四十七条)
九、建设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许可法第四十八条)
十、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十一、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十二、不予变更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法第四十九条
十三、准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法第五十条)
十四、不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法第五十条)
十五、撤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十六、注销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法第七十条)
十七、变更、撤回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法第八条)
十八、授权委托书(许可法第二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