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印发《绍兴县建设局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
规定》等两项行政许可配套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绍兴县建设局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规定》、《绍兴县建设局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两项行政许可配套制度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l、绍兴县建设局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规定
2、绍兴县建设局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
绍兴县建设局
绍兴县建设局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条 我局直接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科室和局属单位(以下简称有关行政许可职能部门)负责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并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处理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有关行政许可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或实地检查。也可以通过书面检查,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资料,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五条 有关行政许可职能部门应当创造条件,充分利用公共信息网络资源和电子政务系统,实现与被许可人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有关行政许可职能部门实施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需要被许可人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允许被许可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供。
第六条 有关行政许可职能部门要建立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情况的书面记录和y王档制度。书面记录应登载以下信息:
(一)被许可人名称、地址;
(二)准予许可的事项;
(三)准予许可的有效期;
(四)被许可人申报的业绩、资历等有关材料;
(五)实施监督检查情况;
(六)监督检查结果;
(七)认为需要登载的其他信息。
书面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书面记录档案。有关行政许可职能部门应当指定人员管理监督检查记录档案,并负责接待公众查阅的工作。
第七条 有关行政许可职能部门要在书面记录和归档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不良信用公告制度。凡经核实的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均应载入该被许可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予以公开披露。
第八条 有关行政许可职能部门应当将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事实、处理结果及建议等,及时上报,由局对该许可事项依法作出处理。
第九条 建立健全公众举报制度。有关行政许可职能部门要公布专门的监督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并指定人员负责受理公众有关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情况的举报。有关行政许可职能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对有关事项进行核实和处理。
第十条 有关行政许可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依法撤销、注销行政许可的工作机制,对各项准予行政许可的事项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撤销有关行政许可,及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着眼于提高管理效能。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工作人员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绍兴县建设局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绍兴县建设局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局实施行政许可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局系统工作人员公正、廉洁、高效地实施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工作人员及局属实施行政许可单位的工作人员(授权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 局行风效能办受理对局机关工作人员及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第四条 局行风效能办负责对有关举报、投诉的调查,根据对举报、投诉的查实结果,依照本办法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意见,会同人教科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五条 行政许可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当年考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四)调离工作岗位;
(五)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幸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条 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当年考评为不称职,调离工作岗位,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而未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八条 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九条 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给予行政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依法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有关职能部门(科、处室)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降级至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授意、指示、强令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职能部门(科、处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许可,或者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行政许可事项,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降级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不承担行政许可责任: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未作规定或规定不具体,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理解错误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发生的;
(四)其他不承担行政许可责任的情形。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责任人,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进行调查的,或者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责任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许可责任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