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工商所(分局)、县局各科室:
现将省工商局《关于贯彻执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指导意见》(浙工商个[2006]1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我县实际,就委托工商所(分局)进行企业年检工作明确如下意见:
一、县工商局委托所属各工商所(分局)进行企业年检工作的委托事项为:对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他各类企业进行年度检验。
二、委托范围:各工商所(分局)对所管辖的区域范围内的企业进行年度检验。
三、委托权限:
1、受理企业年检材料;
2、审查企业年检材料;
3、收取企业年检费;
4、在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