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工商所(分局)、县局各科(室):
为了进一步提高办案工作的专业化、信息化建设,省工商局组织开发了案件管理系统软件,根据浙工商办(2004)154号文件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我局办理的所有经济违法违章案件,均应在案件管理系统中进行。为了有效衔接新旧案件管理系统间的关系,确保新的案件管理系统顺利运作,经县局研究决定,自2005年2月1日起停止使用原案件处罚系统软件,同时正式启用省局案件管理系统软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接通知后必须认真组织干部学习省局浙工商办(2004)154号文件,深入理解并严格落实其中的精神和要求,发现问题及时与县局法规科、办公室联系。
二、各单位必须在2005年1月11日以前完成以下工作:1、案件承办机构(所、队、分局)将本单位具有执法资格的案件经办人员、法制员、案件初审人员、审批人员(以所名义作出的案件)的名单报法规科审定;2、12315举报中心、各办案机构必须按要求落实案源管理人员并将名单报办公室信息管理员;3、经检、法制、市场、商广、注册等单位将案件监督人员名单报办公室信息管理员;4、办公室落实行政处罚文书文字初审人员、审核人员、文号管理员、档案管理员并将名单报办公室信息管理员;5、在相应电脑上下载系统软件。
三、各有关单位必须在2005年1月13日、14日、17日三天组织相关干部根据县局统一命题对照用户操作手册在备用软件系统中进行操作培训(具体实施工作另行通知,用户操作手册由办公室统一发放),操作培训中发现问题及时与办公室信息管理员沟通,认为需要进一步改进软件设置的应形成文字材料送法规科。
四、自2005年1月20日起1月31日止,各有关单位应组织力量在新的案件管理系统中完成以下两项工作:一是将此前已在原处罚系统中立案但尚未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重新在新的案件管理系统中输入立案,二是对2004年11月21日以后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补录输入新的案件管理系统。
五、虽然原案件处罚系统停止审批,但各办案机构应责成经办人员做好未执行案件的执行及信息录入等工作。
附件:省工商浙工商办[2004]154号《关于推广使用案件质量系统软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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