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工商所(分局)、县局各科(室):
现将《绍兴县工商局计算机设备使用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县工商局计算机设备使用及管理办法
一、 设备采购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计算机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等外部设备以及数码设备、网络设备、耗材、计算机软件等。
第二条 我局计算机设备的采购工作按照绍兴县招投标中心和省市局的相关规定办理。局机关、各工商所计算机设备由办公室统一组织采购,轻纺分局计算机设备自行采购。
第三条 我局计算机设备的采购原则上一年进行三次。每年3月、7月、11月的15日前,各单位书面提出拟采购需求报局办公室(报告中需说明设备拟分配的去向,设备的基本要求等)。局办公室汇总审核后,依据政府采购网上的参考价格或其他参考价格,提出我局的采购计划,经分管局长审批或局党委会讨论通过后上报财政局申请经费,然后交县招投标中心进行统一采购。采购形式分协议采购和非协议采购二种,具体根据县招投标中心的有关规定和最新公布的通知、文件办理。
第四条 协议采购金额大于一万元的,办公室根据县招投标中心提供的协议采购供货商名单,组织2家以上的供货商进行内部招投标,并请监察室监督。
第五条 采购的设备到货后,由办公室指派2名以上干部进行查验。办公室信息中心将有关设备交易确认书、验收单、合同、发票交局财务,局财务负责入账。对单价2000元以上的设备,需同时将购买设备的招标文件、购买合同、维修合同、随机资料、设备测试运行记录、设备使用管理制度检验报告、日常维修保养资料等交局档案室,由局档案室建立设备档案备查。办公室信息中心人员负责设备的安装、调试和设置工作。
二、 设备配发与管理
第六条 计算机设备固定资产管理分工如下:办公室信息中心负责设备的入库、调配登记和移交工作;办公室财务负责全局资产设备的账簿登记工作;各所财务负责本所现有资产设备的使用等账簿登记。每年办公室对各单位计算机设备资产进行盘点核实,做到帐实相符。
第七条 计算机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办公室信息中心根据各科所计算机设备使用实际,对设备进行配发。有关科所随带印章到局办公室信息中心领取相关设备,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属设备更新、调换的,相关单位将置换的设备移交局办公室,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办公室信息中心将固定资产验收单和固定资产调拨单交局财务,局财务按实登记入账,各单位也同时做好相关资产登记工作。
第八条 设备领取后,各单位计算机管理员负责本单位新配计算机设备的连接、安装工作,并将设备的实际使用人员及有关配置报办公室登记。
第九条 因特殊原因需借用设备,有关科所需填写固定资产借用单,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用,并在借用期满前归还。设备在各单位间调动时,需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
三 、耗材购领
第十条 各所(分局)使用的耗材由各所(分局)自行负责采购、管理,局机关使用的耗材,由办公室负责采购。
第十一条 计算机相关耗材包括复印纸张、传真纸(传真热转印色带)、一体机蜡纸、一体机油墨、打印机墨水、打印机硒鼓、墨粉、优盘、刻录光盘等。
第十二条 局机关使用的计算机耗材统一由县招投标中心采购,原则上一年采购四次。各科室负责统计本科室的耗材需求情况,办公室负责审核和产品报价,提出我局耗材购买计划报主管局长审批,然后进入招投标程序进行购买。
第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性购买计算机耗材的,由各科室填写耗材需求申请单,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局长批准同意,由办公室负责购买所需耗材。
第十四条 耗材到货后,办公室信息中心会同财务负责验收入库、登记工作,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耗材的管理、配发工作。
第十五条 领用耗材时,需填写耗材领用单并签字确认。
四、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我局的计算机设备日常维护管理工作按照县政府信息中心和省市局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七条 办公室信息中心负责全局计算机、网络的安全运行与管理,对系统整体运行情况进行监控和数据备份,对系统计算机设备和软件系统进行安装调试、维修维护工作。计算机设备使用人员负责对自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等工作。各工商所计算机管理员负责做好本所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 计算机设备的使用人员,应于每日下班之前关闭计算机以及相关设备的电源。开机时先开打印机等外部设备,后开显示器、主机;关机时严禁强制关闭主机电源,当主机关闭后,再关外部设备电源。不得用湿布擦拭或用电吹风机吹机器设备。局办公室将对各单位使用的计算机设备使用状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工作。
第十九条 机器设备使用过程中,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修改、删除系统文件、杀毒软件、管理软件和业务软件等,不得随意更改系统设置及网络设置。
五、 设备维修
第二十条 各单位计算机设备发生故障后,可以电话或电子邮件形式告知办公室信息中心,详尽描述故障现象。办公室信息中心对故障现象进行分析,原则上,一般故障电话指导维修或远程维修;故障较为严重的,各所将故障计算机设备送至办公室信息中心进行维修。未经办公室信息中心许可,严禁外人对计算机设备进行修理。
第二十一条 设备维修分为软件故障维修和硬件故障维修。软件故障维修时间原则上为5个工作日,若需重新安装操作系统,则为10个工作日。因硬件故障需更换配件,如在保修期且在保修范围内,维修时间原则上为一个月;超过保修期或在保修期内但属保修范围之外,如更换配件费用相对较低,则报分管领导同意后购买新的配件进行更换,否则不考虑更换,维修时间原则上为两个月。各单位负责人负责设备维修期间本单位内的设备调配。
第二十二条 计算机故障若为人为造成,如随意删除系统文件、业务软件、安装工作无关软件特别是游戏软件、其他杀毒软件、自行修改系统设置或网络设置等造成系统不稳定等软件故障,办公室信息中心将视情况做出限制计算机、网络等操作权限、考核扣分等相应处理。如因人为原因造成计算机硬件损坏,则相关责任人需承担一定的维修费用。
第二十三条 设备维修后,办公室信息中心人员填写计算机设备维修记录单,建立维修档案。
六、 设备更新报废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负责设备更新报废工作。对符合更新报废条件的设备,按照有关要求列出更新报废清单,经分管局长批准后,交财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 设备报废后,局办公室财务负责报废设备的销账登记,同时通知各单位。报废的设备统一移交局办公室保管。对部分可用的配件,经局领导同意后,拆下配件,登记造册,以作维修更换配件。
第二十六条 计算机设备的更新报废周期原则上为五年。计算机设备的更新报废具体条件为:
1、设备使用年限已超过5年的;
2、计算机配置低下,达不到装机软件的配置要求,且在添加或更换配件后,效果仍不明显,影响业务工作的开展的(如CPU频率在当前主流频率的4倍以下、内存小于
3、打印机打印效果影响存档、使用的,或相关耗材购买费用相对较高或停产的;
4、数码产品使用效果达不到工作要求的;
5、因硬件损坏且无维修价值的设备;
局办公室将综合上述条件,视具体情况对设备进行更新报废。
七、 网络安全
第二十七条 每天下班之前,计算机设备使用人必须检查计算机是否退出系统、关闭机器电源。
第二十八条 各用户OA系统账户、各种业务软件账户的密码请及时更改。
第二十九条 不得在县局网内进行攻击性软件应用、测试,不得下载发布攻击性软件、反动和色情言论,下班时间不得长时间在线观看影片,不得随意盗用他人账号进行业务软件等的操作,不得私自修改机器名和计算机的IP设置或卸载杀毒软件等,不得浏览色情、反动网站,收发有害电子邮件等,不得将工作有关文件随意设置为共享。因违规操作,造成全局网络异常甚至网络瘫痪的,将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办公室信息中心负责收集当前流行的新网络病毒的信息,并通知及时对计算机系统采取杀毒打补丁等措施。
八、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若与县招投标中心或省市局下发文件有矛盾的,按照县招投标中心或省市局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