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县局各科(室):
现将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线索移交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案件线索移交制度
为切实履行浙工商法【2003】7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职权内部分工暂行规定》精神,确保我局行政处罚工作的顺利开展,县局决定:自今年8月1日起,企业注册监管科除承办未参加年检吊销营业执照的案件外与市场规范管理科不再直接承办案件。各业务科室在查处违法违章案件中必须严格执行以下制度,做好案件线索提供、交接、查处结果反馈等工作。
一、企业注册管理科应当在每年年检截止日后10天内将未参加年检的企业名单书面(或电子邮件)交经检科。未经局长或案审小组同意,任何人不得在未处罚前将这些企业通过年检;
二、市场规范管理科应在户外广告、印刷品广告等广告登记后三天内将登记情况提供经检队。
三、企业注册管理科、市场规范管理科等科室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案件线索、接到举报投诉和上级交办案件等应及时与经检队联系,并将有关案情材料移交经检科。
四、经检科在查处案件过程中碰到重大、疑难案件,法规科应尽量提前介入,各相关业务科室应尽力提供援助。
五、经济检查科应及时调查处理其他科室提供的案情线索,并将查处情况及时反馈相关业务科室;同时经检科在办案过程中,应认真分析,注重规范,及时将规范重点建议相关业务科室。
为进一步理顺执法关系,有效促进职能到位,全局各科室必须严格执行上述制度,做到相互配合、协作互动。对违反规定或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过错责任追究。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