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工商所(分局)、县局各科(室):
为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机制,规范登记行为,按照“依法、规范、高效”的原则,现对注册登记中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外来流动人口工商登记和企业年检中,计生查验证明和计生责任书不作为前置提交手续,不存入档案。
二、外来人员在绍兴县境内申请从事个体经营,凭居民身份证直接向经营所在地工商所申领个体营业执照,无需再提交暂住证。
三、企业申请设立登记不再提交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
四、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其生产经营场所或住所原则上必须提交与原件核对一致的产权证复印件。确实因故不能提交的,应由国土部门或建设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或提交上述两个部门的相关手续。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个字[2004]第118号文件规定,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对关系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高危重点行业必须从严把关。
五、经营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中大类核定。
六、取消柯桥城区轻纺产品经营红线,只要符合法定条件,手续齐全均允许经营。
七、轻纺城经营户和企业的名称纳入局企业登记网络查询系统,实行集中查询,统一把关和核准,不得重复或重名。
八、进入各类市场的经营户必须按照亮证经营的要求,凭营业执照经营,不得以市场交易证替代营业执照。
九、在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前提下,工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承担形式审查责任。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自相矛盾或该企业有警示记录,当事人有举报和投诉的必须进行实质审查。
十、对印染、电镀、铸造、硝皮等重污染行业的登记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实行环保前置审批;对一般性建设项目的环评检测,工商部门不作为法定审查内容;对居民住宅区内的餐饮、娱乐、修理、加工等行业,应根据其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在界定并明确利害关系人的基础上实行告知制度,开展听证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