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工商所(分局)、县局各科(室):
为加大食品违法案件打击力度,切实保护消费者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县局决定对销售违法食品的行为的处罚幅度及法律适用作出以下规定:
一、法律适用
一般情况下,凡没有履行销售者义务销售有毒有害指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食品或其它有毒有害食品的(详见附件),适用《浙江省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规定处罚。其它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处罚。
二、处罚幅度
(一)销售对人体健康、生命安全产生严重危害的不合格食品的(严重危害的不合格食品主要参考质量检测报告或实际造成危害等情况),除没收商品外,按违法商品货值20倍罚款,最低不低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8万元。销售其它有毒有害食品,没收商品并按违法商品货值10倍处罚,最低不低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8万元。
(二)其它食品违法案件的处罚幅度为违法商品货值的3倍罚款。
(三)需要高于或低于标准处罚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及承办机构根据县局处罚幅度实施办法的原则规定说明理由,经法规科核审后报局领导审批决定。
附件:
有毒有害指标及食品掺伪资料
一、有毒有害指标主要指以下卫生指标: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溶血性链球菌)、霉菌和酵母计数、商业无菌、总砷及无机砷、铅、总汞及有机汞、甲基汞、锰、农药残留(六六六、滴滴涕、甲胺磷、乐果、敌敌畏、对硫磷、氰戊菊酯、多菌灵、三氯杀蟥醇等)、黄曲霉毒素B1、B2、M1、G1、G2、N-亚硝胺类、苯并(a)芘、糖精钠、甜蜜素、山梨酸、苯甲酸、脱氢乙酸、亚硝酸盐、硝酸盐、合成着色剂、甲醛、溶剂残留、抗生素残留、铵盐、游离矿酸、组胺、挥发性盐基氮、甲醇、氰化物、挥发酚等。
二、食品掺伪:主要概括为掺假、掺杂和伪造,这三者之间没有明显、严格的区分界限,所以食品掺伪即为掺假、掺杂和伪造的总称。
1、食品的掺假:系指向食品中非法掺入物理性状或形态相似非同种食品的物质。如小麦粉掺入滑石粉;味精掺入食盐、石膏;油条中掺入洗衣粉;食醋中掺入游离矿酸等。
2、食品的掺杂:系指在食品中非法加入非同一种类或同种类省质物质。如晚粳米中掺早米;芝麻油中掺菜油等。
3、食品的伪造:主要指人为地用一种或几种物质经加工伪造,冒充某种食品在市场销售的违法行为。如用工业酒精兑制白酒;粉条(丝)掺加塑料;异味“蛋糕”的制作即用黄色素、糖精、农用碳酸铵或硫酸铵掺入小麦粉经加工仿制而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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