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绍县土资[2007]71号
关于印发《绍兴县农村集体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县土地开发整理,保证土地开发整理质量。县国土局与县农业局共同制订了《绍兴县农村集体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绍兴县国土资源局
绍兴县农业局
二○○七年七月二日
绍兴县农村集体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细则
县国土局 县农业局
(二○○七年六月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确保土地开发整理质量,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开展农村土地开发整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1998)91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2〕10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项目管理制
为了明确项目责任主体、责任范围、项目实施目标和相应权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制,由项目法人负责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组织实施、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以及对开发整理土地的生产经营等。
第三条 项目公示制
开发整理项目经批准并下达立项批文后,县国土资源局将该项目的整理区范围、新增耕地面积、工期、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在项目所在村的村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监督。
第四条 项目招标制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行公开招投标。通过公开招投标,达到保证工程质量、缩短工期、节省投资的目的。公开招投标由项目所在的镇(街道)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五条 廉政责任制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从立项、施工到验收全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相关工作人员均应按规定要求严格把关,竭诚服务,遵纪守法,不得在业务工作中,收受服务单位赠送的任何物品、礼金及有价证券,不得接受吃请和向相关单位或个人报销发票。
第六条 质量监督制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要严格按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各单项工程建设要符合建设质量标准要求。有条件的,项目法人要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实行质量监理。
1、项目所在镇(街道)对每只项目要落实专人,建立质量检查日志,从项目开工到验收应经常性地到实地进行指导、监督,提供咨询、搞好服务,发现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用书面形式告知项目业主。
2、县国土资源局实行项目联系人制度,项目联系人定期或不定期到实地踏勘、搞好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实行巡回监督。
第二章 立 项
第七条 土地开发整理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运用工程建设措施,对农村居民点用地、农用地、废弃工矿用地等进行综合治理,从而实现耕地量的增加和质的提高的行为。
第八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以下类型的土地:
1、地块零碎、沟滨交错、路渠不配套的农用地;
2、地形高低不平、地类交叉的闲置土地和废弃地;
3、为实施镇、村建设规划,撤并零散自然村,需退宅还耕的土地;
4、废弃工矿及交通用地,为盘活存量土地,需退建还耕的土地;
5、荒芜的园地、山地以及未利用土地。
(二)土地权属明确,无争议。
(三)开发整理后能改善环境,保护生态。
(四)土地整理项目,整理范围内新增耕地面积不超过原有耕地面积的30%。
第九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报批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规划设计文件
规划设计文件由项目业主委托专业设计机构完成,新增耕地在30亩以上的项目设计,须有设计资质的机构承担。
设计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1、规划设计说明书
(1)地块概况;(2)项目主要工程量;(3)项目实施方案;(4)资金概算;(5)资金筹措;(6)项目效益评估。
2、土地开发整理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3、土地开发整理现状图
土地开发整理现状图应反映整理范围及四周地形、地类、地貌,须有勘测资质的单位实测。
(1)图名:×××镇(街)×××村土地(开发)整理区域现状图;
(2)图件比例尺:宅基地整理项目比例尺1:500 ;开发整理项目比例尺1:1000至1:5000;
(3)图内应用红线划出开发整理区域,并标示出新增耕地的范围,在图右下角标明整理范围内的各地类面积。
4、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
(1)图名:×××镇(街)×××村土地(开发)整理地块规划图;
(2)图件比例尺对应于现状图;
(3)图内应详细标明道路、灌排沟渠、机埠及田块的划分、林带的布局等。
5、主要路、渠、沟、坎的断面图
(三)有关部门同意开发整理的书面意见
开发整理地块涉及到废弃池、娄、坑塘等水域及林地、园地、文保区域的需取得相关部门的书面意见。
(四)村民代表会议意见
(五)填写《浙江省农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呈报表》
属开发项目的填写《绍兴县农村土地开发项目呈报表》,开发整理地块土地所有权权属单位及当地政府签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报批程序
1、土地开发整理业主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
(1)项目说明:a 概况、b 整理范围、c 新增耕地、d主要工程、e 效益简析;
(2)土地开发整理区域土地利用现状图;
(3)土地开发整理区域土地利用规划图。
2、县国土资源局受理后,由整理中心现场踏勘,报请分管局长审定。
3、项目业主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委托有资质的勘测单位进行实地测量,委托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办理有关部门手续等项目前期工作。
4、立项资料齐全后,土地开发整理业主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立项申请报告,同时提交立项相关资料。
5、县国土资源局受理后,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领导与专家对项目进行会审。
6、县国土资源局根据立项资料与会审意见,经审核批准后,正式下达项目立项通知书。
第三章 实 施
第十一条 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不能按原设计进行施工时,应及时进行变更设计,工程量和新增耕地面积变化在10%以内的,报项目批准单位备案,变化在10%-30%的报项目批准单位审批,超过30%的,重新立项。
第四章 验 收
第十二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按规划设计实施完成后,经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有关人员及项目所在村代表进行对照自验后,由项目业主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要求验收的书面申请报告。同时要求上报的验收资料有:
1、要求验收的书面申请报告;
2、项目竣工报告;
3、项目自验意见;
4、工程监理报告或由项目所在镇(街)土地开发整理质管机构出具的质量管理报告;
5、土地开发整理前现状图,土地开发整理后现状图(竣工图);
6、土地开发整理前、中、后有代表性的照片,每块三组三套。
第十三条 县国土资源局收到要求验收的报告及相关资料后,委托有资质的勘测单位进行验收测量。
第十四条 在验收测量的基础上,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农业、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初验。
第十五条 经初验合格后,由县土地整理中心统一组件上报。绍兴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复验合格后,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复核认定。
第十六条 土地开发整理验收标准另行制定。
第五章 指 标
第十七条 土地整理项目通过省厅复核认定后,项目业主可按净增耕地60%获得折抵指标,退建还耕按净增耕地100%获得折抵指标。折抵指标由县土地整理中心按县府确定的价格统一回购、统一管理调剂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绍兴县国土资源局。
第十九条 国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宅基整理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适用于绍兴县行政区域内的各镇(街道)的所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