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绍县土资[2007]51号 签发人:阮 胜
绍兴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县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077号建议的复函
韩文元、费存良、陈雅卿、沈如川、孙志祥、钱亚娟、王兴茂、张国民、于文萍、王玉英、马桂英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要求完善村级留用地政策的第0077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村级留用地,县府办公室于2001年4月出台了《关于村级发展留用地的政策意见》(县府办[2001]42号),规定在城区范围内耕地征用面积超过该村耕地面积60%以上时,原则可考虑规划预留村级发展用地。但从具体执行情况看,因规划的限制,不少村留地难以落实和实施。为此,县人民政府于2003年11月又出台了绍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村级经济发展留用地政策的意见》(绍县政[2003]80号),指出“除已落实村级留用地的村以外,原则上实行货币化安置。但为便于新老政策的衔接,留地面积和规划已定的村,可在留地安置和货币安置上作自主选择。除此之外,一律按新政策实行货币化安置。”由于城区范围的不断扩大,2005年3月,绍兴县人民政府以绍县政发[2005]32号文件,又对部分村的留用地货币化安置作了相应的调整,即将迎驾桥和阳驾龙两村位于329国道以南部分的非工业用地的货币安置从三类调整为二类。
实行货币化安置后的村,可将此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用于弱势群众的救助。公益事业支出和购买商业用房或购(建)标准厂房出租,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巩固壮大集体经济和建设和谐社会。
你们为民办实事的工作作风和思想作风值得我们学习,最后,衷心感谢你们的关心与支持!
附件:《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绍兴县国土资源局
二○○七年六月四日
联系人:周兔仪 联系电话:4126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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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代表建议 答复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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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县政府办公室、齐贤镇人大主席团、县农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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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07年6月4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