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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县土资(2007)5号
关于给予齐贤镇阳嘉龙村村民委员会
主任杨兴员党纪处分的建议书
绍兴县纪委:
经查实,齐贤镇阳嘉龙村村民委员会在未经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情况下,于2006年7月在齐贤镇阳嘉龙村“罗溇”地段农田擅自填塘渣准备建造农贸市场,至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已于二00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作出了“绍县国土罚(2007)第8号”处罚决定书。
对上述非法占地行为,齐贤镇阳嘉龙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杨兴员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党的纪律,建议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予以党纪处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我局。
附: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材料
绍兴县国土资源局
二○○七年二月六日
送:齐贤镇党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