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绍县土资[2007]145号
关于给予钱清镇凤仪村村民委员会
主要负责人党纪处分的建议书
中共绍兴县钱清镇纪律检查委员会:
根据群众举报,我局查实,钱清镇凤仪村村民委员会在未经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情况下,于2007年4月下旬在该村“后淳桥”地段基本农田上回填塘渣,非法回填塘渣13858.9平方米。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已于二00七年七月十七日移送公安机关“绍县土资移字[2007]第2号”,责令退还非法占用13858.9平方米土地,限期清除该土地上的塘渣,恢复土地原貌。
对上述非法占地行为,钱清镇凤仪村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党的纪律,建议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予以党纪处分。
绍兴县国土资源局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