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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宣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2021-06-03 柯桥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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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工商所(分局)、县局各科(室):

现将《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件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工作,明确案审委议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及有关制度,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议事范围

1、以县局名义拟对当事人处以罚没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财物的案件;

2、拟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

3、拟撤销县局已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案件;

4、拟依照监督程序和行政复议程序撤销下级机关的行政处罚案件;

5、经案审委讨论决定的案件,在听证或陈述、申辩过程中出现新的情况需要对原处罚意见进行复议的案件;

6、虽不属上述案件,但案情复杂,局长、分管局长认为有必要讨论的案件;

7、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共性违法行为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案件;

8、定性或量罚存在较大分歧,难以把握的案件;

9、拟处罚幅度与县局制定的处罚标准存在较大偏差或者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幅度进行修改的;

10、其它涉及行政处罚的重大事项。

二、议事程序

1、召开会议,由法规科提出,经分管领导同意,报请主任委员决定。

2、法规科应当根据主任委员的决定,及时通知各委员,并将《案件审理委员会案件讨论表》送交各委员。

3、案审委委员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主任委员请假。

4、会议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主持,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特殊事项,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通过表决的形式通过决定的,可采取表决的形式。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委托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临时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5、讨论事项由法规科负责人向案审委汇报,必要时经主任委员同意可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案件承办人或核审人到会汇报。

6、会议由法规科负责记录。

三、决定实施

1、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应根据下列规则实施:

1)经案审委讨论并作出决定的案件,法规科应当将决定内容载入《案件审理委员会案件讨论表》附卷,在会议后二个工作日内报案件分管领导审批。

2)案件分管领导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根据会议的决定签署审批意见。

3)案件承办单位应在案件分管领导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

2、移送案件按有关特别规定实施。

3、其它决定事项,承办机构应在会议后10个工作日内实施。

四、本规则自文发之日起施行,原《绍兴县工商局案审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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