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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2021-06-03 柯桥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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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工商所(分局)、县局各科(室):

现将《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绍兴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过错行为,需要追究其行政责任或经济责任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本局(包括派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由于过错或重大过失(以下简称过错),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侵害了国家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被依法确认为违法或者督查认定为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所承担的行政、经济责任。      

第四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故意从严,过失从宽,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由局长负责领导,具体工作由法规科会同监察室组织实施,法规科负责对过错责任的初步确认及过错具体行政行为的纠正工作,监察室负责对过错责任人的追究工作。

    第六条  上级文件规定应当由上级机关追究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上级机关办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调查。

    (一)违法实施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暂扣、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留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对符合法定申请颁发营业执照拒绝履行,或者超过法定期限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营业执照,予以办理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各种费用或违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六)对举报、直接发现或当事人申请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处理而不予处理的;

(七)对符合法定年检条件而不予年检或对不符合法定年检条件的而予以年检的;

(八)超越职权,导致行政行为过错的;

(九)违反法定程序,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

(十)违反行政自由裁量制度规定,轻责重罚、重责轻处,或者导致行政行为显失公正的;

(十一)其它应当追究的行政过错行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因当事人的责任,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对错误的行政行为表示不同意的;

(三)其他不应追究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一)主动发现其执法过错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后果的;

(二)执法过错情节轻微的;

(三)其它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追究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

(一)因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受贿、索贿、吃请等原因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屡次发生执法过错的;

(三)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严重损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形象的;

(四)其它应当从重追究的情形。

第十一条  按照下列规定确认过错责任人,并划分责任:

(一)承办人独立行使职权造成过错,承办人负主要责任;

(二)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负主要责任,分不清主次的,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三)需经审核、批准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因承办人瞒骗或者过失导致审核人、批准人过错的,承办人负主要责任;因审核人的直接行为导致批准人过错的,核审人负主要责任;因批准人的直接行为导致过错的,批准人负主要责任;

(四)经过集体讨论作出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主持讨论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五)应当经过审核、审批而未经审核、审批或者审核、审批后,承办人员未按规定办理或者擅自改变审核、审批事项的,承办人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经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复议机关承担其改变部分的责任。

第十三条  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或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和对象,可以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扣发奖金、取消评比先进和晋升资格、暂停执法活动、调离执法岗位、依法追偿相同的费用、行政处分等处理。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需要追究过错责任的,由监察室提出立案建议,报局长审批。

第十五条  经批准立案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由监察、法制机构联合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第十六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由监察机构的调查人员写出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经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后,应当制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并在5日内直接送达过错责任人并执行,其中追究行政赔偿费用的,限送达之日起7日上缴局财务室;扣发奖金的,由局财务负责扣发。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应当自局长批准调查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特殊情况经局长批准可适当延长),构成行政执法过错的,作出处理决定,不构成行政执法过错的,撤销案件。

第十九条  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规科、监察室申请复核,法规科、监察室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报局长批准后作出复核决定。

过错责任人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核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  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追究时限为被确认为行政执法过错之日起一年内。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绍兴县工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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