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绍兴县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进税源一体
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单位、各税务分局(所):
现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进税源一体化管理的意见(试行)》(浙国税征〔2007〕19号)和《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进税源一体化管理的补充通知》(绍市国税征〔2007〕15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同时结合我县实际,特作如下补充,请各单位认真学习,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机构,加强领导
为加强对税源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局有关税源一体化管理的指示精神,县局成立税源一体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胡连华,副组长:金建伟、邵伟国、董志根、毛勇,成员由税源管理一科、二科、三科、四科、政策法规科、计划征收科、稽查局、信息中心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县局税源管理一体化相关工作制度的制订,研究决定实施税源联动管理的管理项目,组织协调税源一体化管理工作的开展,对一体化管理制度实施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毛勇总经济师兼任,税源管理一科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办公室设在税源管理一科,具体牵头负责税源一体化管理工作的落实。
领导小组实行定期例会制度。例会召开之前,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上级机关的最新精神、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一体化管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等,并进行初步的分析汇总,提交领导小组工作例会研究。
二、建立协调机制,避免重复评估检查
建立纳税评估与涉外税务审计、日常检查、税务稽查之间的协调机制,避免重复评估、检查。除举报案件外,已列入纳税评估、涉外税务审计、日常检查、税务稽查其中一项选案对象的,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原则上不再列为其它选案对象。因此,各科室、单位应根据上级部署和自行确定的评估项目,汇总报税源一体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提交的纳税评估计划进行整合,统筹安排,统一下达纳税评估计划和纳税评估任务;对在纳税评估中,发现重大疑难案件,需要移送稽查的,由评估实施单位提出意见,报税源一体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按税务案件移送程序,统一移送稽查局。对其他涉外税务审计、日常检查及税务稽查对象的确定,仍由相关科室、单位按照工作安排自行确定,除举报案件应在发出稽查通知书当天录入外,其他案件必须在对象确定的当天,查询并录入“税收征管辅助系统”内纳税评估、涉外税务审计、日常检查和税务稽查工作台账,以避免重复。
县局各相关科室、单位必须在“税收征管辅助系统”内建立纳税评估、涉外税务审计、日常检查和税务稽查工作台账,详细记录纳税评估、涉外税务审计、日常检查和税务稽查工作开展情况及取得成果。
要充分发挥“税收征管辅助系统”在税收管理中的作用,县局各科室、单位及基层管理单位,在下达税收管理员工作任务时,必须通过“税收征管辅助系统”进行,以对各项税收管理、评估工作进行有效的监控和协调,避免多头下达任务。
因目前省局对“税收征管辅助系统”尚在进一步完善之中,在省局对软件完善升级前,各相关科室、单位应在各项评估、审计、检查、稽查初选名单确定后,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工剔除本年度已评估、审计、检查和稽查名单,最终确定名单。
三、落实激励机制,鼓励企业诚信纳税
对纳税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的纳税人,除专项检查、专案检查、举报检查、金税协查外,原则上不列为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涉外税务审计、日常检查选案对象。以鼓励企业提高效益、诚信纳税。
四、明确工作职责和流程,修订工作规程
税源一体化管理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是税源管理走向精细化、科学化的必经之路,要做好这项工作,需要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特别需要各单位发挥协作精神,共同构建职责明确、信息共享、协调互动、统一高效的税源一体化管理工作联动机制,并积极探索建立本单位、本岗位工作中的工作流程。因此,县局各科室、单位,应根据省、市局有关推进税源一体化管理意见精神,明确职责,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工作规程。
附件:1.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进税源一体化管理的意见(试行)
2.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进税源一体化管理的补充通知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