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绍兴县国家税务局印发《绍兴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税源监控预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绍县国税政〔2005〕254号
机关各科(室)、单位、各税务分局(所):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的税收征管工作,积极推进税收征管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有效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促进税务管理员由“管户”到“管户”与“管事”的有机结合,县局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基层征管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绍兴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税源监控预警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县局联系。
附件: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行业税负预警指标
2.纺织、印染行业耗电控税预警指标
3.税源监控预警对象清单
4.纳税异常申报预警通知书
5.税源监控预警企业自查表(一)
6.税源监控预警企业自查表(二)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绍兴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税源监控预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纳税人动态税源监控体系,掌握增值税税源结构、分布情况以及经济税源变化动向、发展趋势,实现对纳税申报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程动态监控,有效杜绝征管漏洞,提高管理质量,保障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增值税税源监控预警管理(以下简称“预警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以纳税人提供的纳税申报和财务会计核算信息作为实施监控的主要信息,以税收管理员采集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其他信息作为实施监控的辅助信息,通过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连续出现的增值税纳税异常申报或企业存货库存明显异常等现象,对照测算设定的纳税预警指标,予以税源监控预警的管理方法。纳税异常申报是指纳税人在纳税申报中,出现非正常的超出税源监控预警警戒范围的纳税申报以及与一定时期相对照,其应税销售额、应纳税额和税负等有异常现象的纳税申报行为。
第三条 预警管理的目的是通过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完整性、真实性、合理性的监控,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税收违法违章行为,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程度和从税源到税收的转化程度,充分发挥税收监督职能,营造公平合理税收征管秩序。
第四条 预警管理主要包括搜集税源信息、确定监控预警对象、组织自查整改和税务检查三个环节。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绍兴县域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二章 预警管理指标及对象
第六条 税源监控预警分为行业税负预警、耗能控税预警、存货销售超比例预警等预警指标,其中, 行业税负预警作为预警管理的主要指标。
(一)行业税负预警,即以行业平均税负为基准,通过因素平衡与修正,确立行业税负的预警线(具体指标见附件一)。对一定时期内低于行业税负预警线,属于异常,应予税源预警。
(二)耗能控税预警,即以某一行业生产耗用的燃料、动力的数量和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额定标准,来计算产品产量,测算纳税人应税销售额、税额的一种方法。低于设定值范围的,属于异常,应予税源预警。
(三)存货销售超比例预警,即以某一时期的存货库存与其销售之间的比较,设定一个正常变动幅度来确立警戒线。高于其警戒范围的,属于异常,应予税源预警。
存货销售超比例预警线,以一定时期内(一般为三个月)的存货库存额与年销售额(上年)的40%为限度,高于设定限度的,属于异常。对存货项目可分类测算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等存货项目。
(四)其他辅助预警。主要通过上述以外的辅助指标,如对关键物件、设备生产能力、投入产出等一般指标的应用,来测算纳税人应纳税额是否异常,亦可结合省局纳税评估分析指标进行预警管理。
第七条 税源监控预警指标,县局将根据本地经济状况的变化作不定期的调整和补充。
第八条 鉴于我县目前的产业结构是以轻纺产业为主,其行业特点及经营方式相对固定,本着简便易行的工作方法,现暂定对纺织、针织、印染及纸质(网)印花等行业实行耗能控税(用电量作为主要参数,详见附件二)和行业税负预警双重预警的方法进行预警管理。对其他行业则实行行业税负预警并辅助其他预警机制进行预警管理。
第三章 日常预警管理
第九条 基层主管税务机关要结合征管业务的重组,在对纳税人充分调查了解和掌握的基础上,根据不同行业类型或单个纳税人的特点,准确把握纳税人涉税信息及变动规律,明确预警管理内容和要求,进一步细化监控指标,优化管理流程,合理设置岗位职责,全面落实管理责任,实施差异化、个性化税源监控方式方法,来真正实现预警管理的目标。
第十条 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申报审核的基础上,对超出预警警戒范围指标而发生的纳税异常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确定为监控预警对象。监控预警对象确定后,形成《税源监控预警对象清单》(附件三),经基层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进行日常的预警管理。
第十一条 日常预警管理采取监控预警对象自查整改与税源日常监控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对监控预警对象自查整改,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向监控预警对象发出《纳税申报异常预警告知书》(附件四),督促监控预警对象对照自查表的要求,认真填写自查表(附件五、六),并写出详细的自查报告,说明出现纳税异常申报的原因。
监控预警对象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认真自查,说明情况并且补交税款的,可免予处罚。整改过程中必须调整相关财务会计账户,使企业财务核算与纳税申报相一致。
第十三条 对超出预警警戒范围指标、出现纳税异常申报情况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层主管税务机关组织人员进行税源日常监控检查。
(一)不接受自查整改的;
(二)自查整改不彻底,各项指标明显异常,又不能充分解释说明的;
(三)不能提供充分、合理、真实的依据来说明其异常问题的。
第十四条 经自查整改发现需补缴税款的,由其自行申报入库。对其他涉税违法行为,应按有关规定处理或转入重点检查。自查整改发现的应补税款,由各基层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监督纳税人自行申报入库。
第十五条 基层主管税务机关要成立税源监控预警管理小组,定期召开税源监控管理会议,依法对税源变化异常以及监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做出税源监控预警管理结论和处理决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其他管理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行业税负预警指标
行 业 行业税负预警下限
一、纺织业 3%
二、印染业
印染加工 6%
印染经销 2%
三、化学纤维制造业
溶体直纺 1%
切片纺丝(普通丝) 0.9%
涤丝加弹 0.9%
四、服 装
服装加工 15%
服装经销 3%
五、电力、热力
火力发电 4.6%
热力供应 3.8%
六、工业性作业
机械五金产品及非仪器仪表及配件 5%
仪器仪表及其配件 6%
电线、电缆及金属压延品、冶炼产品 6%
装饰石材及石子、生产加工建筑用水泥预构件 6%
七、羽绒行业
收购羽毛简单加工销售(适用税率13%) 1.2%
收购羽毛(羽绒)生产产品(适用税率17%) 3.3%
八、印刷制品 6%
九、其他工业制品 5%
十、商 业
商品零售 3%
商品批发 1%
主营汽车 0.3%
主营医药 2.4%
主营煤炭 0.7%
主营纺织品 1%
主营纺织原料 0.4%
主营建材、机器设备、酒类、金属材料、化工橡胶制品、大家电 0.4%
附件二:
纺织、印染行业耗电控税预警指标
行 业 设备配套
情 况 控制产量
(不低于)
(米/千度电) 控制税额
(不低于)
(元/千度电)
一、纺织业
1、有梭织机 基本不配套 2700 680
2、小剑杆 掊捻等配套 1500 220
3、中剑杆 掊捻等配套 1300 300
4、大剑杆 掊捻等配套 1000 300
5、进口剑杆 掊捻等配套 1000 300
6、喷水织机 掊捻等配套 1300 300
7、喷气织机 空压机、
掊捻等配套 1300 300
二、印染业 相关设备配套 400
三、针织业 700
四、印花业 相关设备配套 180
附件三:
税源监控预警对象清单
监控时期: 年 月至 月
序号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监控期
税负% 预警
税负% 确定预警对象主要原因
税务管理员: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四:
纳税申报异常预警告知书
:
经审核,你单位本期 年 月至 月纳税异常申报,其中:
A.实际税负偏低:实际税负: %,预警税负 %;
B.耗电税额偏低:实际税额: 元/千度,预警税额: 元/千度;
C.存货销售比偏高:实际比: %,预警设定 %。
请你单位在 月 日前认真填写自查表(表一、二),并写出详细自查报告,说明纳税异常申报原因。对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认真自查,说明情况并且补交税款的,可免予处罚。如连续三个月出现税负或纳税异常申报现象,又无正当理由的,我分局(所)将组织检查或移送县局予以重点稽查。对经检查核实,存在虚开(代开)专用发票、设置帐外帐、销售已实现但延迟申报、进项税额抵扣不实等偷税行为以及帐证设置不全,财务核算混乱,不能准确提供进、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给予3个月内的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一律按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并暂停专用发票使用权、暂停进项税额抵扣权。整改期内的进项税也不得在整改期后抵扣。
绍兴县国家税务局××分局(所)
年 月 日
附件五:
税源监控预警企业自查表(一)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法人代表 办税人员 联系电话
经营地址
提 交 人 提交日期 接 收 人
自查整改情况详细说明或理由
申明:本企业已按税收法律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无偷税行为,以上说明完整、真实。若有不实之处,愿承担有关税收法律责任。
申明人: (法人代表印)
年 月 日
应补缴增值税 所 属 时 期 年 月至 月止
调整销项税额 调整进项税额
纳税人(公章): 填表人: 年 月 日
附件六:
税源监控预警企业自查表(二)
企业名称: 所属行业: 单位:元
序号
上年同期 本期申报
年 - 月 自 查
调整数 调整后本期数 备注
1 产品产量(米)
2 产品销量
3 产品销售收入
4 其中:自营出口销售
5 销 项 税 额
6 实际抵扣进项税额
7 应纳增值税
8 预免抵税额
9 期末留抵税额
10 增值税税负%(7+8)/3
11 耗电量(千度)
12 控制产量
(米/千度电)1/11
13 控制税额(元/千度电)
(7+8)/11
14 上年度销售收入 ※ ※ ※
15 期末存货 ※
16 其中:原材料
17 产成品
18 存货销售比%(15/14)
19 企业增加值
20 六项净收入
其中
利润总额
工 资
各项提留
税金及附加
各项准备金
利 息
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注:“企业增加值”的计算口径为:当期企业总产值-当期企业中间投入+当期应缴增值税。
其中:企业中间投入=费用+成本+税前各项提留-工资+利息支出+税金及附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