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福政〔2008〕79号
福全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村(居)集体
经济项目招投标管理的指导性意见
各村(居):
为切实加强村(居)招投标管理,规范招投标活动,确保招投标工作公开、公正、公平进行,根据县委办[2005]72号和绍县政办发[2008]126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指导性意见。
一、指导思想
推行村(居)招投标管理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护国家、集体经济利益,保障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需要。规范村(居)经济项目招投标管理,有利于规范干部用权行为,有利于群众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有利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依法办事,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二、招投标范围
凡使用村(居)集体资金或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捐赠款实施的下列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
⒈基础设施、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等项目。
⒉土地、山林、水面发包等经营性项目。
⒊房产、股权、机械、设备等集体资产处置项目。
⒋物资、服务采购项目。
三、招标方式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确定招标方式。招标方式可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通过适当途径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符合招投标资格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下列项目应当委托镇招投标中心集中招标:
⒈凡使用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或捐赠款实施的项目;
⒉投资额在5-50万元的有关工程建设项目,其中:绿化工程、市政公用设施投资额在5-20万元项目;
⒊批量采购金额2-1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
⒋村级集体资产处置,租赁标的在2-10万元的项目。
按规定应当进县招投标中心的招标项目必须进县招投标中心招标。村(居)其他自行组织的招标项目也可委托镇招投标中心或县招投标中心招标。
四、招投标程序
村级招投标活动,在镇招投标中心的帮助指导下由村(居)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一般可按下列程序进行:
⒈确定招标项目。实施招投标项目,由村(居)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两委会”)讨论决定。比较重大的招投标项目还应当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通过。应当委托镇招投标中心集中招标的,向镇招投标中心提出申请,填写《招标采购申请表》,按《福全镇限额以下项目招标采购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办理,应当进县招投标中心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⒉编制招标文件。在进行招投标之前,应当根据村(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或“两委会”的决定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由镇招投标中心帮助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经村(居)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并报所在镇招投标中心备案。
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⑴投标邀请书;⑵投标人须知;⑶合同主要条款;⑷投标文件格式;⑸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⑹技术条款;⑺设计图纸;⑻评标标准和方法;⑼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⒊公布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⑴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⑵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⑶招标人的资格条件;⑷投标报名时间、地点及其它注意事项。向社会公告的时间一般为3-5天。
⒋组织报名。投标人报名应当按公告的要求进行。报名时,做好对投标人资格的审查及有关资料的收集和记录,要求投标人交纳保证金(现金),并向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
⒌投标。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文件(密封)提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对收到的投标文件应逐一登记。
⒍开标。投标人三家以上方可开标。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在村(居)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的监督下公开进行。开标由村(居)负责人或委托镇招投标中心干部主持。开标前,主持人应宣布有关开标事项及开标纪律,在投标人无异议的情况下,方可开标。开标结果经投标人确认签名,由主持人当场宣布准中标人。
⒎公示。开标结果应及时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向村民公示,时间一般为3-5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招标人向准中标人发出通知书,并向未中标人归还保证金(不计息)。
⒏签订合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应及时与中标人签订招投标合同。合同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相抵触。签订的合同应当报所在镇招投标中心备案。
五、招投标监督管理
⒈建立村(居)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可与村(居)“两委会”合并组建,也可单独组建。其主要职责是:按照村(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或“两委会”决定,对本村(居)范围内的招投标工作进行决策、协调和管理。
⒉建立村(居)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可由村(居)财务监督小组或民主理财小组行使职权,也可单独组建。其主要职责是:对本村(居)范围内的招投标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招投标投诉,对改进招投标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⒊加强招投标后续管理。招投标合同签订后,要对双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以确保招投标项目的顺利实施。招标人应当注意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后续管理,一般应抓好以下四个环节:
⑴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工程材料、施工力量、工程进展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还应聘请专业人员进行现场监督。若发现中标企业施工质量与投标承诺不一致,或者发现转包现象,应当及时责令整改。
⑵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工程合同一经签订,中标人及招标人都要严格履行,施工中,工程量变更(指增加或缩减)较大的,需经村(居)民代表会议同意。对变更过大的项目应当重新招标或补充招标。
⑶严格工程决算管理。工程款的结算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工程款变更应严格控制,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工程款,应当由村(居)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若超过合同价款20%以上的,应当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⑷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招标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进行竣工验收,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业部门参与。对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报所在镇招投标中心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擅自使用。
六、纪律规定
在招投标活动中,各当事人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意见规定。对违反下列纪律规定的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
⒊招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自觉接受监督。不得泄露招投标秘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
⒋投标人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国家和集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有关责任。
⒌实行招投标回避制度。村(居)“两委会”干部、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成员及上述人员中的近亲属参加投标的,该干部应当回避。
⒍招投标工作人员和监管人员在招投标活动中,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得向投标人索要回扣,收受好处、接受宴请等。
本指导性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主题词:集体经济 招标 意见
抄送:镇全体班子成员
福全镇党委政府办公室 2008年10月31日印发
校对:陈 华 共印45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