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绍县土资〔2008〕133号
关于贯彻实施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
(试行)
根据国务院第514号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发〔2008〕67号文件)以及《绍兴县人事局转发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绍县人〔2008〕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本局贯彻实施年休假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 本局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的对象为系统行政及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且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第二条 工作人员根据其工作年限享受不同的年休假,具体为:工作累计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二十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
第三条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四条第1、2、3、4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六条 无特殊工作需要,原则上按规定休足年休假。年休假原则上在当年度集中安排;但因工作需要或报经批准同意,也可分段安排;年休假原则上不跨年度安排。
第七条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的,经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按照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按该工作人员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八条 已给予安排年休假,但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1、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2、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九条 工作人员已按规定享受局工会会员年度疗养的,其疗养天数应在年休假天数中扣减。
第十条 工作人员的年休假,由局工会会同局办公室根据实际、在充分考虑本人意愿后进行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年休假安排一旦确定后,工作人员应安排衔接好相应工作,确保安心休假。年休假报批程序仍按照《绍兴县国土资源局干部职工考勤制度》(绍县土资〔2008〕44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具体为:
1、副局长、党委副书记向局长报批;
2、科(室)长向局分管领导请假,所长向片长报批;
3、科(室、所)人员向科(室、所)长报批。
第十二条 带薪年休假制度试行时间为
第十三条 未尽事项由局工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绍兴县国土资源局
二○○八年九月二日
主题词:年休假 意见
|
主送:各镇(街道)国土所,局机关各科室(单位) |
|
绍兴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
拟稿:胡江 校对:楼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