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绍县土资〔2008〕134号 签发人:阮胜
关于要求解除永利GN
绍兴县人民政府:
浙江绍兴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
我局认为,按照拍卖现场双方当场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竟买保证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鉴于永利房产屡次违约失信,已违背诚信原则,也严重违反合同规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此,我局同法律顾问多次磋商,经慎重研究,拟:
(1)解除双方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永利房产无权要求返还竟买保证金(定金);
(2)按法律程序向永利房产追索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特此请示,当妥?批复为盼!
绍兴县国土资源局
二○○八年十月十日
(联系人:王炯 联系电话:84126692)
主题词:土地 解除 出让合同 请示
|
绍兴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
拟稿:王炯 校对:楼胤
- 上一篇:关于开展“土地征收攻坚月”活动的通知
- 下一篇:关于贯彻实施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