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绍县土资[2008]98号 签发人:阮胜
绍兴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县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34号建议的复函
宣卫刚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要求解决钱茅公路湖塘段被占用土地遗留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了解,绍兴县钱清—茅秧县道砂石路面改造工程,由省交通厅(2004)543号文件批准建设,全长
钱茅公路湖塘段,涉及夏泽、铜井两村。是在原乡镇道路的基础上改建的,2002年初建由湖塘街道发起,2004年列入县道改造项目,当地村民大力支持,并经村代表表决同意。公路建成后,各村将对农户承包土地作一次调整,当时造路时土地被占用的承包户也都同意。然而到了2005年公路建成后,村里打算进行调整大田承包时,向县农办请求,得到的回复是不允许调整。
据了解,钱茅公路湖塘段占用夏泽村耕地149.56亩,涉及10个生产队、约249户。占用铜井村耕地120.25亩,涉及11个生产队、约124户。由于土地不允许调整,02—03年,夏泽村集体每年每亩补贴农户300元。04—06年街道一次性每年补贴夏泽村3万元,07年4.5万元。铜井村补贴情况也基本类似。
由于被占用的耕地是基本农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用基本农田必须经国务院批准。所以,你们要求有关部门能尽快将这部分土地进行征用是有难度的。至于土地补偿费的问题,建议由湖塘街道与县交通局共同协商,对照当时的征地补偿标准,作相应补偿。
基于夏泽、铜井两村因钱茅公路建造被占用土地,产生了一批失地农民这个事实。我局认为,为他们办理好养老保险,是符合情理和政策的。其主要政策依据如下:
1、根据县委办(2003)157号文件精神“村、镇(街道)道路等公益性用地,由村申报、镇(街道)审定后列入保障范围对象。”
2、根据县委(2003)88号文件精神:“政府出资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分级、分类负担,开发区及其他县级以上公路、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建设征用土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县财政或开发区负担……。”
鉴于以上文件精神,我局认为,钱茅公路建设项目中造成的失地农民可视为被征土地的失地农民,只要符合参保条件,应予办理参保手续。
最后,衷心感谢你们对国土资源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附件:《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盛红仙 联系电话:84126821 )
主题词:代表建议 答复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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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县府办、县人大湖塘街道工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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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