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绍兴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绍兴县地方税收互联网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征管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地税征管改革,加强对地方税收互联网申报工作的管理,规范互联网申报过程中征纳双方的行为,切实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局制定了《绍兴县地方税收互联网申报管理办法》。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全体干部认真学习,并积极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宣传、推广互联网申报方式。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县局征管科或信息中心联系。
二〇〇三年九月十二日
绍兴县地方税收互联网申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地方税收工作的信息化进程,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减少征纳双方在纳税申报方面的工作量,切实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绍兴县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方税收互联网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通过互联网将纳税申报信息及有关资料传输给地方税务机关,以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一种申报方法。
第三条 凡纳入绍兴县地方税务局税收管辖范围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均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实行互联网申报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给予鼓励和支持。
第四条 绍兴县地方税收互联网申报工作由绍兴县地方税务局统一管理,主管税务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互联网申报的申请和确定
第五条 互联网申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愿的前提下,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 对于采取办理互联网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税务机构提出申请后,由主管税务机构产生注册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凭该注册码在互联网中的浙江地税主页进行注册登记,登记成功后可在该网页完成整个申报过程。
主管税务机构在浙江地税信息系统中对纳税人申报情况进行确认。
第三章 互联网申报的终止
第七条 互联网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注销税务登记或其它原因取消互联网申报资格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互联网申报销户手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愿或不能再采取互联网申报方式的,可以采取其他申报方式。
第四章 互联网申报的责任和权利
第八条 实行互联网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地方税费、基金。
第九条 实行互联网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纳税资料。在互联网申报开始的前三个月,仍应按规定报送纸质纳税申报表及其它附属资料;运行正常后可按季或半年进行纸质资料报送。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构更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纳(应扣)地方税(费)的税(费)种、税(费)率后应在互联网上及时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申报调整。
第十一条 实行互联网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对向税务机构发送的电子数据及提交的纸质申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确保两者的一致性,若两者不一致,则以纸质申报表为准。
第十二条 实行互联网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在互联网申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构反映,税务机构应及时予以辅导。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及时处理,由此造成的逾期申报和逾期纳税,应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实行互联网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参加互联网申报方式培训班的学习,有权到主管税务机构的办税服务厅查询申报的结果,有权向主管税务机构申请有关互联网申报的技术指导。
第十四条 实行税款征收无纸化后,缴款凭证由银行打印,实行互联网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在与税务机构联网的银行领取完税凭证。
第十五条 实行互联网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下列情形,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申报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构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构核准,在核准期限内办理延期申报手续。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主管税务机构报告。主管税务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三)无论本期有无应税事项,均应按照规定办理互联网申报。
第五章 互联网申报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实行互联网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申报或虽申报不缴纳税款的,按《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实行互联网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征收法律、法规,不如实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按《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实行互联网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没有注意保存好自己的密码,而被他人恶意虚假申报造成的后果,其责任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构应加强对互联网申报的监控,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过互联网申报的地方税(费)、基金进行征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文书申请及时进行批复。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由于操作差错等原因造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申报或少缴、多缴税款的,其责任由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其它有关互联网申报的事项,本办法未作明确要求的,或与国家新的规定不一致的,按《征管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绍兴县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