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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财政局关于实施住房商业性贷款财政贴息的通知》

2021-06-03 柯桥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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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财政局关于实施住房商业性贷款财政贴息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金融单位 :

为进一步加快建立和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全面提升柯桥人居品牌,不断改善和提高广大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根据绍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绍县政发[2005]68 号)文件精神,现就2005年起实行住房商业性贷款财政贴息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住房商业性贷款财政贴息发放对象、标准及规定

12005 11 8 日起到 2007 12 31 日止(以签订贷款合同时间为准),对个人向房地产开发商购买柯桥城区内(指柯袍线以南、规划杨绍线以北、湖安线以东、绍齐线(县界)以西区域]商品住房,使用本县银行商业性贷款二年以上,并取得所购商品住房、购房发票和缴纳契税后,可提出住房商业性贷款财政贴息申请。

2、住房商业性贷款贴息年补助标准为住房贷款额的 1.5%,补助二年,分二次发放,首次发放贴息总额的50%,满二年后符合要求的发放其余50%。计算申请财政贴息的商业性贷款额限在40万元以下(含40万元),贷款额超过40万元的按40万元计算申请。

3、申请人须承诺使用银行住房商业性贷款在二年以上,若提前归还贷款,凡住房商业性贷款实际使用时间不足二年的,其已享受的财政贴息应全额缴还。

4、使用商业性贷款购房者每户只允许申请财政贴息一次。

5、当年办理住房商业性贷款财政贴息期限到次年的三月底止,逾期不再办理。

6、申请住房商业性贷款财政贴息者,须提供下列资料:

住房商业性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

该商品房完税凭证 (契证)原件、复印件;

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票据原件、复印件

银行商业性贷款相关合同及票据原件、复印件;

申请者个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申请者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二、为保护广大购房者的利益,房地产开发商须在所开发的商品住房经建设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由房管处开具交付通知书后,方可给购房者开具“浙江省绍兴县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

三、住房商业性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筹措

      根据绍县政发[2005]68 号文件有关规定,绍兴县住房商业性贷款财政贴息资金通过建立“住房发展资金”解决,“住房发展资金” 主要由下列资金组成:

1、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2、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上缴的住房资金部分净收益。

四、各有关业务部门和金融单位要积极配合县财政局做好住房商业性贷款财政贴息的相关业务工作。

五、绍兴县财政局承办住房商业性贷款财政贴息的具体业务单位为:绍兴县财政局农税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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