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为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农民健康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试行)》(浙政发〔2003〕24号)和《绍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绍县政发〔2004〕38号),现就我镇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方针,积极推行适应我镇经济发展水平、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医疗供需状况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努力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逐步实现城乡社会医疗保障一体化,促进全镇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04年全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口覆盖率达到80%以上,基本形成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主体,其他医疗保障形式为补充,多形式、多层次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使农民人人享有医疗保障。
三、参加对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对象为:
(一)户籍在本镇的所有农业人口(包括学生);
(二)户籍在本镇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农人口。
四、筹资标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起步阶段,按年人均67元的标准筹资,其中7元用于大病医疗救助。以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
(一)个人缴费。个人每年缴费标准为30元。以户为单元整户参加,以村为单位筹集合作医疗统筹资金,每个行政村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加入率原则上不低于80%。
(二)政府补助。政府每年对参加合作医疗人员给予补助,镇(街道)财政的补助标准为每人15元;县财政的补助标准为每人19元,其中4元专项用于大病医疗救助;省财政下拨的人均3元的补助金,专项用于大病医疗救助。参加合作医疗的重点优抚对象(包括特困残疾人)和低保家庭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镇(街道)财政分别按50%的比例承担。
(三)鼓励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助资金专项用于大病医疗救助。
五、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按照以收定支、略有结余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
(一)镇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中农民个人缴费部分,按“一次缴费,全年使用”的方法由村(居委会)负责收取,并以村(居委会)为单位一次性于每年的6月7日前将个人缴纳和镇(街道)补助资金全部上缴县财政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专户。镇县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根据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于每年的6月30日前一次性划入县财政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县农村合作医疗资金采取县办县管的方式,单独建帐,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完整,并建立健全县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县合作医疗办用款应按月提出申请,由县财政审核后及时拨付。
(三)县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主要补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大额住院医疗费和年度未享受过住院补偿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设定每次住院医疗费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的资金补偿起付标准及年度资金补偿最高限额。住院医疗费按次结报,未享受过住院补偿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按年度累计一次性结算(每年6月份),补偿采用“分段核算,累加支付”的方法办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帮助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有效途径,是新时期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各村(居委会)、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政策措施,由书记、村务小组组长负总责,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
(二)加强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向群众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要意义和具体做法,引导群众不断增强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动员广大农民自愿、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参加合作医疗所履行的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三)科学管理。要推行手续简便的报账方式。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报销实行计算机系统网络化管理,采用镇(街道)合作医疗办审核报销、县合作医疗办监督管理的模式。
(四)严肃奖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纳入镇村工作考核。镇对村的工作考核:按时完成基本目标,按人口覆盖率,朱家坞、黄山畈定为70%,其余村80%。6月7日前,按时按任务完成的加5分,每增1%加0.5分,超过10%以上每增1%加0.3分;每低1%扣0.2分,低于10%每降1%扣0.5分。按时完成前五位的加2分;参保人员绝对额前五位的加2分。驻村指导员按所在村实绩减半加减计算。
漓渚镇人民政府
二ОО四年五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