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绍县土资〔2009〕13号
绍兴县普通建筑用石
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管理办法
(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普通建筑用石矿产资源采矿权拍卖及拍卖所得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现对普通建筑用石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以下简称采矿权)设置、拍卖及拍卖所得管理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采矿权的设置
按照“规划禁采区内矿山关停,规划限采区内矿山收缩,规划开采区内矿山集聚”原则,矿点设置符合绍兴县矿产资源规划,服从于全县矿山总体布局,矿区范围明确,无土地(山林、道路)等使用权纠纷,严禁在县城、集镇和村庄周边以及主要道路第一视线内设置新的开采点。
采矿权设置程序
(一)申请: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向县国土局申请设置采矿权,同时附设置采矿权所在村村民代表同意决议及国土所初审意见。
(二)审核:局地矿科会同事务所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邀请公安、安监局、林业局、环保局、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及专家实地踏勘,委托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勘查,基本查明建筑石料资源的储量、质量、划定矿区范围,提出初审意见,报局(分管局长、办公室、统征办、事务所、地矿科、局纪委等负责人组成的)会审小组集体会审。
(三)设置采矿权审批:局会审小组集体会审同意,经局长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按权限报市局、省厅审批。
二、采矿权拍卖准备
(一)资产处置:按照县政府“绍县政办发〔2008〕108号”文件规定已缴纳清场保证金的矿山再次拍卖采矿权,原矿山业主必须在采矿权拍卖后30天内与竞得者协商达成资产处置书面协议并办理交割,凭书面协议到国土局退还清场保证金。原矿山业主30天内自行清场或书面声明放弃资产的,经当地镇(街道)、村、国土所会同地矿科实地踏看,并出具已清场证明,原矿山业主凭清场证明或者放弃资产书面声明到国土局退还清场保证金,逾期将根据原拍卖须知规定,没收保证金作为清场费用,委托所在地镇(街道)、村组织清场。
对原未缴清场保证金矿山资产处置,在拍卖方案中载明报县政府批准,即原矿山业主申请,县国土资源局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采矿权拍卖后,由竞得人与原业主参照评估价对生产必须的固定资产转让自行协商,并有矿山所在镇(街道)负责协调、处理。
(二)政策处理: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其中新设置矿山包括配套进出的道路用地,若涉及占用集体土地的,参照绍县政〔2008〕8号文件补偿标准。具体由镇(街道)、国土所实地调查,确定土地权属,分类列出土地补偿清单,统征办会同地矿科进行审核,并与镇(街道)、村具体商定土地补偿等政策处理有关事宜,土地补偿协议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由地矿办与村签订。同时,起草有关今后竞得者和当地镇(街道)、村之间的权利义务协议书,待拍卖成交后由竞得者与镇(街道)、村签订。采矿权拍卖方案批准后,国土局将土地补偿款支付到镇(街道)。补偿款支付后20天内,镇(街道)、国土所负责协助村委完成坟墓等建、构筑物搬迁的政策处理,并将结果书面报县地矿办。
(三)矿业权评估:委托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采矿权评估,采矿权评估结果作为采矿权拍卖底价或保留价的依据。
三、采矿权拍卖
(一)采矿权拍卖实施方案:拟定采矿权拍卖实施方案,拍卖方案内容包括:
1、拟拍卖采矿权的矿区概况、矿区范围及拐点坐标;
2、矿产储量(或资源量)情况及核定开采规模设置意见、采矿权有偿使用期限设置意见;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方案总体要求;
4、与采矿权有关的土地、道路、山林、青苗等与当地镇(街道)、村的政策处理情况说明;
5、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二)采矿权起拍价确定:根据矿区土地补偿等采矿权拍卖成本及矿业权评估价格,拟定采矿权起拍价。
拍卖实施方案和拟定的采矿权起拍价需经局会审小组集体会审报县政府批准,其中拍卖实施方案按权限报上级国土部门审批。
(三)公开拍卖:委托县招投标中心对采矿权进行公开拍卖,配合做好有关拍卖须知等拍卖文书,对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陪同竞买人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实地察看,由县招投标中心组织公开拍卖,确定竞得人。竞得人在15天内缴清拍卖款、清场保证金,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四、登记发证
竞得人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方案,签订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书及缴清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到林业、环保局等相关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规定提交资料到县行政审批中心国土窗口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五、拍卖所得分配及支付
(一)采矿权拍卖所得分配:拍卖后,由地矿科出具拍卖所得分解书给局财务科并转县财政局,在剔除矿山土地补偿费及矿业权评估等拍卖开支费用成本后,除按规定上缴省财政的20%外,留县部分分别按采矿权出让净所得的20%、30%补助所在镇(街道)、村,作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矿山土地补偿、开采协调工作经费,具体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核定后下达到有关镇(街道)。
(二) 采矿权拍卖所得支付:核准的镇(街道)、村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矿山土地补偿、开采协调工作等经费,按开采年限平均每年由镇政府向县国土局申领拨款。
六、经县国土局同意,采用类似作业方式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采矿权的拍卖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七、本办法下发前出台的有关普通建筑用石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具体由县地矿办负责解释。
绍兴县国土资源局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
主题词:矿产 采矿 出让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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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送:各镇(街道)国土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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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 送:市国土资源局、县府办、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马芳妹副县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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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
拟稿:冯志军 校对:楼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