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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县土资〔2009〕12号
绍兴县工程建设项目临时开采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开采审批管理,支持经济建设,简化办事程序,根据矿产资源管理及民爆物品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适用范围。绍兴县行政辖区内,已经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或已经立项重要基础设施(如输电线路架设、公路建设、管道铺设等)、社会公益项目建设、土地整理、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等,因规划红线内场地平整、开山劈石等短期内需要动用民爆物品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临时开采从严掌握,经营性开采项目不予受理。
二、审批程序。建设单位将申请报告及报批资料送当地国土所——国土所对是否符合审批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国土所将报批资料送交地矿办——地矿办会同安监、公安现场踏勘——资料审核,县国土局审批——经审批批准,缴纳有关规费,签订临时爆破开采协议,办理登记手续。
三、申请需提交资料
1、要求临时爆破开采申请报告,并经当地村委、国土所、派出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盖章;
2、用地批文或县政府及部门立项相关批文;
3、临时爆破开采范围区位图,并由当地国土所签署意见;
4、申请单位与爆破单位协议或委托书;
5、临时爆破开采设计方案和爆破安全设计书(内附爆破单位资质条件证明);
6、《临时爆破施工登记表》(村、所、镇街意见,县国土局、安监局、公安局审批意见)一式六份;
7、审批管理部门规定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四、审批承诺时间。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1、资源补偿费按需爆破开采方量0.3元/立方米收取;
2、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按爆破开采每立方6元收押(另附临时爆破开采协议一式三份)。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具体由地矿科负责解释。
绍兴县国土资源局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
主题词:工程 临时开采 审批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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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送:各镇(街)国土所、局机关各科室(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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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 送:市国土资源局、县府办、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马芳妹副县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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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
拟稿:冯志军 校对:楼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