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村委:
我镇自1999年实施大病医疗统筹为主要形式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来,对于减少和缓解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保障农民身体健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根据县委、县政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就我镇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主要形式、时间界限、经费筹措、管理和救助办法。
1、主要形式。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以大病医疗救助为主要形式。
2、实施时间。从2003年起,每轮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时间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3、经费筹措。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的来源:按全镇农业人口(按上年统计年报)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由县、镇、村分别以4元、4元、2元的比例筹措,行政村刚调整,今年村的2元暂由镇财政贴;上轮大病医疗救助款兑现以后结余的资金转入下轮继续使用。
筹资形式。人均10元的基本筹资额,由县、镇、村集体负责出资。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动员企业、个体工商户及社会各界捐助。
4、经费的管理和救助办法。大病医疗救助资金以镇为单位管理,单独建帐,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救助对象:全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住院治疗的农民;一次性住院费用超过1万元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民和70周岁以上的老年农民;年累计住院费用超过1.5万元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户和70周岁以上的老年农民。
救助标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住院费用一般按50%左右的比例救助;其他对象的住院费用按以收定支的原则,基数以上部分最高不超过30%,其中对持有计划生育优惠证对象,可以提高5个百分点左右的救助比例。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不予救助范围:交通肇事、自杀、医疗事故、打架斗殴、酗酒及意外事故所用费用。计划生育各项手术费用按计划生育规定执行,不列入此救助范围。
凡符合救助规定的对象应在出院后凭病历和住院发票,先向村委提出救助申请,经村初步核实后,在12月20日左右统一报镇民政办审核,经审批核准后于12月底救助兑现。
二、实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是适合我镇实际的医疗保障制度,对于保障农民自身健康,减轻农民负担具有重要的意义。各村要充分认识实施大病医疗救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落实。
2、各司其职,严格把关。各村都要严格按照救助条件进行审核把关,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要做好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镇、村两级共同用好大病医疗救助资金。
漓渚镇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七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