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中共杨汛桥镇委员会 杨汛桥镇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重点税源企业(集团)参与城镇开发建设的
实施意见
为加快国家改革发展小城镇试点工作进程,探索新型城镇开发建设路子,积极鼓励重点税源企业(集团),盘活存量土地参与城镇开发建设,进一步促进全镇税源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经镇党委镇政府研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对象
2008年度实缴国地税在1000万元以上,且完成年初镇下达税收预期目标的重点税源企业(集团)。
二、鼓励措施
1、鼓励对象在符合城镇规划许可的前提下,利用本企业(集团)现有存量土地(含“退二进三”)实施开发建设的,优先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2、符合条件的鼓励对象,除享受杨镇委[2008]21号文件有关政策外,当年度实缴国地税预期目标内超企业(集团)上年实绩部分的30%以及超当年度预期目标部分的50%,作为企业参与新型城镇建设的奖励额。
3、上述奖励额,镇财政在二年内(2009年12月31日前,下同)企业(集团)利用现有存量土地(含“退二进三”)实施开发建设过程中予以兑现,逾期视同放弃。
三、有关政策
1、企业(集团)奖励资金兑现额最高以该企业(集团)二年内利用现有存量土地(含“退二进三”)实施开发建设过程中土地出让金净收益镇留成部分为限,且2008年度该企业(集团)实缴国地税1000万元以上并完成镇下达的税收预期目标任务。
2、重点税源企业(集团)关联企业的认定,应剔除当年新并购、控股的镇内企业部分。
3、本政策奖励额仅指2008年度企业(集团)实缴国地税预期目标内超企业上年实绩部分的30%以及超当年度预期目标部分的50%。
4、本实施意见由镇培育税源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中共杨汛桥镇委员会
杨汛桥镇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五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