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华办[2009]35号
关于加强限额以下项目招标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限额以下项目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维护街道、村(居)两级招投标主体合法权益,从源头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确保干部廉洁自律。依据《绍兴县加强限额以下项目招标采购管理工作的试行意见》,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街道招投标组织机构建设
1、建立由办事处主任为组长,纪工委书记、分管副主任为副组长,城建办、党政办、社事办、经发办、综治办、驻村中心等相关人员为成员的街道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
2、领导小组下设招投标中心,中心设在城建办内,由分管副主任任招投标中心主任,城建办、党政办、社事办、经发办、综治办、驻村中心等相关人员为成员,负责招标采购日常工作。
招投标中心的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招投标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负责制订招标采购的交易管理规则;负责招投标交易活动的服务工作;受理和发布各类交易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各种信息资料、咨询服务和交易场所;对交易各方、中介机构的进场交易资格进行审查、核验;协助交易项目合同的签订、履行;负责对招投标资料的统计、分析、评估,建立投标人、供应商、商品价格等信息网络;协助调解招投标活动中的交易纠纷;负责维护招标采购的交易秩序。
3、建立由纪检监察、人大等机构有关人员组成的限额以下项目街道招标采购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纪工委书记任组长、人大副主任任副组长,纪工委和人大相关人员为成员,承担限额以下项目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限额以下项目招标采购范围
街道、村(居)级资金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和办公等物品的集中采购等;集体资产、公共设施、公共资源等对外公开出租、出(转)让的招投标项目;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及绿化等工程建设项目。
1、街道、村(居)投资额在5—50万元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其中:绿化工程、市政公用设施投资额在5—20万元的项目。
2、街道财政、村(居)集体资金列支的,在政府采购目录以外,且批量采购金额2—1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
3、街道、村(居)所属单位的各类国有、集体资产处置、租赁,且标的在2—10万元的各类项目。
4、其他有必要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
三、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原则
限额以下项目的招标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投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公正性、定标的合理性和程序的规范性。
四、进一步完善招标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街道、村(居)及所属单位的项目一般采用公开招标,由街道招投标中心通过广播、政府网、政务公开栏、信件信函及张贴公告等形式发布信息,选择3家以上具有承担该项目投标资格的单位参加。发布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其中:10万元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5万元以上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的招标公告,同时必须在县招标网上发布。
2、邀请招标。特殊项目确需邀请招标的,须经街道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同意后(集体研究必须要有党工委、办事处会议纪要或文件),由街道招投标中心以邀请投标的方式,邀请3家以上具有承担该项目投标资格的单位参加。
3、竞争性谈判、询价。货物采购时,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宜选择最低价单位供应商。
五、进一步加强标底的编制管理
根据项目实际,可编制标底,也可不编制标底。
1、凡建设工程投资在1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必须编制标底,要求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编制。
2、凡确定不编制标底的,应根据市场行情确定业主上限价,上限价应当在经批准的概算或者修正概算范围内。
六、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程序
1、招标采购申请。招标单位向街道招投标中心提出招标申请,填写《招标采购审批表》。
2、发布招标信息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3、研究确定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招标人应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在街道招投标中心协助下完成。
4、街道招投标中心受理投标单位密封报送的标书。标书中要求注明价格标、技术标、商务标(大写)、组织施工方案及有关承诺条款。
5、确定评标小组成员。
6、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确定拟中标单位。
7、中标公示及中标。对评标结果在街道有线电视、政务公开栏或政务网上公示,公示期限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限内无异议的,街道招投标中心应在5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
8、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建设工程廉洁协议书。
限额以下项目招标采购的评标办法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区间下浮法、随机抽签法等。
9、招标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10、招标单位、街道招投标中心资料归档备案。
七、进一步加强招标采购过程管理
1、项目统一报建。招标单位必须填写《招标采购申请表》,写明项目名称、项目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项目期限、投标条件等,向街道招投标中心提出申请,由招投标中心报街道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2、信息统一发布。所有项目招投标的信息,由街道招投标中心通过广播、政府网、政务公开栏、招投标信息发布栏等统一发布;邀请招标的,由街道招投标中心向选定的三家以上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3、办法统一确定。所有项目的招标、投标、评标、定标的办法,必须由街道招投标中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经集体讨论后确定。
4、合同统一签订。招标单位在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将承包合同、廉政合同和安全合同一起签订。
5、财务统一核算。所有项目的资金必须执行统一的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实行按项目核算。
八、进一步加强责任追究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投标单位资质要求、不得人为设置业绩要求,不得随意推荐投标单位直接入围参加投标。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项目交易及实施过程中行贿、受贿或收受“回扣”。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违反招投标工作程序提供交易服务事项。
5、不准随意变更工程量,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要求,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无监理的,邀请纪工委或人大)一起派员到现场踏勘后,形成现场记录,填写《工程量变更联系单》,报街道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变更额超过合同价30%以上的,原则上要重新组织招投标或有党工委政府会议纪要备案。
6、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干预和插手招投标工作。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华舍街道办事处
2009年5月26日
主题词:项目 招标 采购 意见
发:各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全体机关干部
抄送:县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华舍街道党政办公室 校对:谭耀庆 2009年5月27日印发
(共印10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