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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县安办〔2009〕3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绍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试行)》,规范全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确保事故报送信息渠道畅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报送时间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遵循“属地报告”的原则。生产安全事故和性质严重的重大涉险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报后,必须在1小时之内向属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镇(街道)、开发区和行业主管部门对事故情况迅速核实后,必须在2小时内向县安监局报告;若发生2人以上(含2人)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必须立即报告。
2、报送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报送格式
各镇(街道)、开发区及行业主管部门职责管辖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按照事故情况填写《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见附表),以书面形式报县安监局,快报表必须由镇(街道)、开发区及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县安监局接到事故快报后,镇(街道)、开发区及行业主管部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正式完成。
联系电话(传真):85682110、84138425
绍兴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六日
主题词:生产安全事故 信息报送 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