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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汛桥镇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办法

2021-06-03 柯桥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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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实现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绍兴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村(居)经济合作社及代村(居)经济合作社行使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职能的村(居)民委员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指村集体原有积累及取得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入、征用土地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上级拨入资金收入、借入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

农村集体资产指村(居)集体所有或以贷款、投资入股经营、劳动积累、接受捐赠、无偿资助所形成的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电力设施、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经济林木、牲畜、农田水利设施、道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

农村集体资源指依法属于村(居)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宅基地)、森林、山岭、旱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损坏、私分、哄抢或非法查封、抵押、冻结、变卖和没收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核算和管理事项,由村(居)经济合作社提出申请,实行委托代理。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为加强对农村“三资”的日常监管,镇建立“三资”管理办公室(简称资管办),主要负责“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与农经站合署办公。镇会计代理站改名为“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具体做好“三资”代理服务工作。村级由村(居)经济合作社承担日常的“三资”管理工作,并建立“三资”监督小组,负责对“三资”经营使用的日常监督,人员与村(居)民主理财小组合一,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  镇农村“三资”管理办公室职责包括:

1、指导各村(居)建立健全“三资”管理规章制度;

2、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

3、研究制定镇 “三资”管理办法及制度;

4、对各村(居)“三资”管理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提高农村“三资”管理水平;

5、对“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进行指导、检查、监督、考核,促进“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规范运作;

6、做好“三资”管理的调查研究工作,着力解决“三资”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7、统计汇总分析“三资”管理报表及数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8、开展“三资”管理业务培训,提高各村(居)“三资”管理水平;

9、推广“三资”管理网络应用,对“三资”实行动态网络监管;

10、配合开展审计监督,完成“三资”审计任务;

11、建立健全镇(街道)、村(居)“三资”档案及台账。

第八条  镇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职责包括:

1、指导帮助各村(居)开展“三资”清查,建立“三资”台账;

2、指导各村(居)编制“三资”预算方案;

3、参与各村(居)“三资”重大事项,了解“三资”变动情况;

4、对各村(居)“三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并进行登记,对不规范、不合规的事项,书面反馈意见,按规定作出处理; 

5、负责做好凭证编制、记账、结账、报表编制上报,正确核算“三资”收支事项;

6、对集体资金支取进行审核把关,审核通过的,在银行票据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并输入农村“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

7、定期下村(居)指导,每季度盘点各村(居)库存现金,每月核对现金及银行存款余额;

8、对各村(居)“三资”原始凭证、会议记录、资金使用申请单、合同、招投标文书、验收资料、照片等原始资料进行扫描,输入农村“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

9、指导帮助各村(居)建立资金、资产、资源台账及合同管理台账,并录入农村“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

10、参与做好重大“三资”事项的经营、出租、发包、招投标、合同签订等工作;

11、及时反馈各村(居)“三资”管理情况,督促各村(居)做好“三资”公开;

12、指导各村(居)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13、加强与代理村(居)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代理村(居)“三资”预算使用情况。

14、建立“三资”台账,录入农村“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加强“三资”档案管理。

第九条  村(居)经济合作社“三资”管理职责包括:

1、负责做好“三资”预决算方案编制;

2、制定和执行本村(居)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3、加强“三资”的日常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益。

4、加强与“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的沟通联系,邀请代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参与“三资”重大事项;

5、定期公开“三资”使用、经营状况,随时公开“三资”重大事项;

6、及时处理落实上级“三资”管理部门和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发现的问题;

7、定期向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报告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使用情况;

8、建立资金、资产、资源台账及合同管理台账,录入农村“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

第十条  村(居)“三资”监督小组职责包括:

1、参与制定本村(居)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2、参与编制“三资”预决算方案;

3、参与并监督本村(居)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及管理;

4、列席涉及“三资”使用、管理中重大事项的会议;

5、听取和搜集群众反映的“三资”方面的问题,向群众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6、督促村(居)及时公开“三资”管理、使用情况;

7、定期向社员代表会议报告村(居)“三资”监督小组工作;

8、对本村(居)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经营及管理及时提出合理意见及建议;

9、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本村(居)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经营及管理中存在的的问题。

第三章  “三资”经营

第十一条  村(居)经济合作社可采取招标、发包、出租、入股等形式经营集体资产、资源,促进集体资产、资源所有权及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实现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标、出租、发包、入股时,涉及重大事项的,事先必须征求社员群众意见。如有必要的,在确定初步方案后,应邀请社员代表举行听证。

第十三条  重大集体资产、资源招标、发包、出租、入股,应报镇资管办审核后,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资管办和“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以租赁、承包方式经营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享有合同约定的经营权和收益权,负有管理、保护和合法经营集体资产、资源的义务。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在出租、发包时,应严格按照上级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及村(居)“三资”监督小组的参与下,实行公开招投标。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除依法向全体成员发包外,可向村(居)经济合作社以外的成员招标、出租、发包、但同等条件下,本村社员享有优先权。

第十七条  村(居)集体所有的各类资源、资产的出租、发包应签订经济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合同条款等重要事项应经村(居)经济合作社管委会集体讨论通过,并报镇资管办、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经济合同签订后,一般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确需变更或解除的,应经村(居)经济合作社管委会集体讨论后,递交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涉及“三资”重大事项合同签订、变更或解除,事先必须报镇资管办审核,并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九条  村(居)经济合作社一般不得与其他单位(个人)签订长期经济合同,特殊情况确实需签订长期经济合同的,应报镇(街道)资管办审核,并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出租、发包、入股等需要进行价值评估的,应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经村社员代表会议确认,向全体成员公布,并报镇资管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村(居)经济合作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或者债务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

第二十二条  村(居)经济合作社对外投资项目,须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资管办审核备案。出售、转让和收回对外投资时,必须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三条  村(居)经济合作社不得以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为其他单位(个人)提供抵押和担保,不得对外出借集体资金。原则上不得对外捐赠。特殊情况确需出借集体资金的,应报镇审核,并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四条  涉及“三资”出租、发包、入股经营的重大事项,事先必须在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张贴,向群众公开征求意见,事后及时向群众公开。

 

第四章  “三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村(居)经济合作社应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人民币管理暂行条例》和各级关于加强村级货币资金管理的文件,规范收支内容和程序。

第二十六条  村(居)经济合作社要加强对各种有价证券的管理,要建立有价证券登记簿,详细记载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

第二十七条  村(居)经济合作社应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借支、垫支,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严禁公款私存;因公领款必须经领导批准,在公务活动结束七天内及时结清。

第二十八条  村(居)经济合作社应严格遵守库存现金限额制度。一般村(居)库存现金限额为3000元,规模较大、收支较多及较偏远的村,经镇批准后,库存现金限额可提高到5000元,超过限额部分应及时存入开户银行。

第二十九条  村(居)经济合作社应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建立健全招待费、差旅费、通讯费限额报销制度。对党员干部外出考察旅游实行严格控制,确有必要的,须经镇批准,报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条  村(居)经济合作社要严格遵守票据管理制度,收款统一使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或税务发票,禁止使用其它收款收据,禁止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或代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支出票据除支付农户误工工资、村干部工资报酬等款项外,必须取得有财政税务部门监制的行业正规票据。

第三十一条  村(居)经济合作社财务实行“一支笔”限额审批制度。2000元以内的支出款项,由社长审批;2000元以上的支出款项,由社管会集体审批。5万元以上的支出项目,须先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项目完成后,由村(居)经济合作社管委会集体审批。

第三十二条  村(居)经济合作社实行账款、印签分管制度。出纳员负责保管现金、有价证券、办理收支结算业务,负责登记现金日记账及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定期核对,账款相符。村(居)经济合作社总账、明细账由代理服务中心核算,财务专用章由代理服务中心负责保管。

第三十三条  村(居)经济合作社应实行收款和开票分离制度。除出纳员外任何人不得管理现金和存款,确因工作需要,其他人代收的款项应在二天内及时结清,数额较大的须当天结清。

第三十四条  村(居)经济合作社与其他单位的经济往来,除规定范围内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三十五条  村(居)经济合作社的各类收支经村(居)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在每月月底前报会计代理站。收入款项必须附带合同及统一收据存根。支出票据必须有详细的经济业务内容、收款单位名称及印章、具体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六条  村(居)经济合作社实行支票户管理制度,只能开设一个基本账户,如确有特殊情况需开设二个以上账户的,需报经镇批准。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出借银行账户,空白支票上不预盖银行预留印鉴,定期核对银行存款余额。

第三十七条  村(居)经济合作社应实行招投标制度,固定资产、各类财产物资构建、转让、变卖,应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招投标,并签订合同。

第三十八条  重大固定资产及财产物资购建、转让、变卖时,方案应报镇资管办审核,并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向全体成员公布,报镇资管办和“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三十九条  村(居)经济合作社不得借债搞非生产性支出项目,不得向个人借款并支付利息。因经济发展需要,确需向银行贷款的,须经村(居)经济合作社管委会集体讨论,经社员代表会议通过,报镇资管办和“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四十条  村(居)经济合作社必须及时清理回收应收款项及出纳中的挂宕款项,化解村级债务。

第四十一条  村(居)经济合作社要加强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对各类租赁、发包、转让合同中规定的收入要加强收缴,确保合同完整兑现。

第四十二条  村(居)经济合作社土地征用应实行专项管理,建立土地征用台帐,按实际征用实行逐笔登记。对土地征用费的分配使用,须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三条  村(居)经济合作社应对集体资源性资产进行清查核实,全面掌握资源状况,明确集体资产、资源权属。村(居)集体应加强对资源性资产的日常管理,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对尚未开发利用的资源性资产,要确定专人管护,明确管护责任,同时要积极谋划,加快开发利用。

第四十四条  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应帮助村(居)建立健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台账,村(居)每年末应进行定期清查,并登记造册。清查结果要向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布。

第五章  “三资”监督

第四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使用情况应在次月15日前公开,重大事项应随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六条  村(居)“三资”监督小组要积极行使职权,参与农村“三资”的使用与管理,对“三资”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有权向村(居)负责人和上级资管办反映,并向群众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四十七条  村(居)经济合作社成员有权对“三资”使用管理进行询问,村(居)有关负责人应及时作出答复。村(居)经济合作社成员对答复不满意的,也可以直接向县、镇资管办反映。

第四十八条  村(居)经济合作社对上级资管部门、“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村(居)“三资”监督小组提出的意见及建议,要认真处理并及时作出答复,并抓好建规问题的处理落实,确保问题整改落到实处。

第四十九条  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农村“三资”使用、管理的审核把关,对“三资”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制止,并向镇资管办报告。

第五十条  镇资管办要加强对“三资”管理的检查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制止或提出处理意见,并向领导和上级部门汇报。

第五十一条  农村审计机构应将“三资”的管理使用作为农村审计的重要内容,加大对“三资”管理的审计监督力度,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公开审计结果。

第五十二条  镇资管办应充分利用农村“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拓展“三资”网络功能,加强对“三资”动态实时监管。

第五十三条  资管办每年至少组织二次“三资”管理专项检查,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抓好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落实。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四条  村(居)经济合作社违反“三资”管理制度,因程序不规范、操作不透明、管理不民主造成“三资”重大损失的,应追究村(居)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代理服务中心在“三资”代理服务工作中,审核把关不严、指导服务不力、制度执行落实不到位,导致“三资”管理混乱,给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给予责任人警告、扣发奖金,严重的给予辞退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镇资管办在“三资”管理中指导监督不力,出现“三资”管理混乱现象,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杨汛桥镇人民政府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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