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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调查工作的通知》的
通 知
各镇(街道、开发区)、中心城建管办、平水副城建管委、各高新技术企业:
为全面了解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在利用国家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持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情况,省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经研究,决定对全省2008年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调查工作。现将《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调查工作的通知》(浙科发高[2009]29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高新技术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文件精神,一丝不苟,做好自查工作。并于2010年2月22日前,将自查表一式三份分别报送县科技局、财政局和主管税务机关。
二、各镇(街道)、开发区、各主管财政、税务部门对辖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要做好组织和衔接工作,帮助企业完成该次调查。
三、企业自查结束后,县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将根据省文件精神,对08年度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联合调查,对企业自查情况逐一进行核实,并形成相应调查报告。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责成企业限期整改。
附件:1、《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调查工作的通知》(浙科发高[2009]290号)
2、绍兴县高新技术企业调查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