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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司法局关于印发《律师助理证申领核发和有效期续展操作规范》的通知

2021-06-03 柯桥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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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司法局关于印发《律师助理证申领核发和有效期续展操作规范》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为规范律师助理证的申领、核发和有效期续展,加强对律师助理的监督、管理,根据《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扩大县(市)司法局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浙江省司法厅律师助理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绍兴县实际,现印发《律师助理证申领核发和有效期续展操作规范》,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律师助理证有效期续展申请表》

 

                               绍兴县司法局

二○一○年四月二日

 

主题词:律师助理证  申领  核发   有效期续展               

绍兴县司法局办公室                2010年4月2日印发      

 

律师助理证申领核发和有效期续展操作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助理证的申领、核发和有效期续展,加强对律师助理的监督、管理,根据《浙江省司法厅律师助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绍兴县律师助理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二条  本操作规范所称律师助理证,是指由浙江省司法厅统一印制,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市级律师协会审核颁发的《浙江省律师助理证》,是律师助理辅助律师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法定证件。

第三条  在本县申领律师助理证的人员应当具备《管理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  律师助理证申领、核发和有效期续展由绍兴县司法局行政审批服务科(以下简称行政审批服务科)具体负责操作。

第五条  申领律师助理证,由所在律师事务所向行政审批服务科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同时提交原件进行审验):

(一)《浙江省律师助理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律师事务所的聘用合同原件;

(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非绍兴地区人员须同时提交暂住证复印件);

(四)高等院校本科毕业证书复印件;

(五)专职从事律师助理工作的证明材料(失业证,待业证或者由乡镇、街道出具的无其他职业证明);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刑事处罚证明、人事档案存放人才交流中心或劳动就业管理处的证明等);

(七)一寸近期免冠彩色证件照一张。

第六条  申领、核发律师助理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拟聘请律师助理的律师事务所(由申请人本人办理)向行政审批服务科提交申请材料;

(二)行政审批服务科审查后,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律师助理证;

2.申请人符合条件,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须在10日内补正。未在规定时间内补正的,视为未提出申请;

3.经查或者根据日常管理掌握情况,申请人存在《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律师事务所存在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申领律师助理证。

第七条  行政审批服务科应当熟悉和掌握本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和律师助理的人数。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控制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助理的人数,原则上律师助理的人数不超过本所执业律师的总人数,只有一名执业律师的个人律师事务所,聘用的律师助理不超过2名。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严格考察拟聘用的律师助理的品行和素质,聘用后发现律师助理有不良品行或者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解聘,收回律师助理证并上交绍兴县司法局。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内容,在每年年底对本所的律师助理进行年度考核,对于考核合格拟继续聘用的律师助理,律师事务所应当收齐律师助理证,统一申请续展律师助理证有效期。

第十条  申请续展律师助理证有效期应向行政审批科提交以下材料:

(一)《律师助理证有效期续展申请表》(以下简称《续展申请表》);

(二)律师助理证原件。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科结合日常管理情况对《续展申请表》的情况进行核实,视不同情况出具审核意见:

1.申请人在上一年度遵守《管理办法》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并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考核合格,予以续展有效期;

2.申请人在上一年度有《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考核不合格,暂缓续展,同时收回申请人的律师助理证,并责令其提交自我检查书面材料;

3.申请人在上一年度发生《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考核不合格,不予续展有效期,同时收回申请人的律师助理证,并通知律师事务所解除与申请人的聘用关系。

第十二条  日常管理工作中,律师事务所发现本所律师助理有《办法》第十九条或第二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收回律师助理证并上交绍兴县司法局;有《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还应解除与该律师助理的聘用关系。

第十三条  律师助理证遗失或者损毁的,由所在律师事务所向绍兴县司法局申请补发。

第十四条  律师助理证有效期续展时间原则上同律师年度考核一并进行,具体办理日期按通知执行。

第十三条  本操作规范由绍兴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操作规范自2010年4月1日开始执行。

 

 

 

 

 

律师助理证有效期续展

申   请   表

 

 

 

 

 

 

 

申  请  人                  

律师事务所                  

 

 

 

 

 

 

绍  兴  县  司  法  局  制

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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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出生年月

 

民   族

 

文化程度

 

党    派

 

身份证号码

 

律师助理证号

 

任职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申请人      年度工作和学习自我总结

(字数不得少于300字,可附页)

 

 

 

 

 

 

 

 

 

 

 

 

 

 

 

 

 

 

 

 

 

 

 

 

 

 

 

 

 

 

 

思想品德

 

 

 

工作态度

 

 

 

业务能力

 

 

 

完成指派任务

 

 

 

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

 

 

 

 

 

 

 

 

 

 

 

 

负责人:

                           年     月    日(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公章)

备   注

 

说    明

1.此表由申请人如实填写。如发现弄虚作假,不予续展律师助理证有效期。

2.申请人经年度考核合格准予续展律师助理证的,此表存入专门为申请人建立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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