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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分类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1-06-03 柯桥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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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分类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增强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全县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分类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安监管危化〔2010〕120号)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就推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分类分级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任务
       (一)指导思想
        我县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企业量大面广,中小化工企业占绝大多数,安全监管任务十分繁重。通过推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分类分级监管,实施不同强度、差异化的监管方法,以达到重点整治差的、提高中间的、巩固和扩大好的企业的目的;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为工作着力点,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和运行为载体,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内部自查自纠安全隐患的长效机制,建立完善安全评价机构和专家检查组负责“挑”隐患、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治”隐患的责任体系,从而进一步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提高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水平,促进全县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任务
        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对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开展分类评估,划分为A、B、C和D类四个类别的监管等级;按照“巩固A类、提高B类、重点整治C类、压缩淘汰D类”的原则,实行动态监管,定期进行重新评估,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二、完善评估体系,提高监管企业分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要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基础管理状况,对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分类监管评估表》(附件1)对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打分评估,按分值初步划分A、B、C和D四类监管等级。以此分类为基础,对个别划定监管等级存在直观偏差的企业,可结合以下分级情况说明予以适当调整校正,最终确定企业分类监管等级。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可执行上述(除*号项目外)分类评估标准(*号项分数可平分各项目中)。
        (一)A类等级企业
        安全生产条件很好,安全生产管理基础扎实。能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已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并在实际安全生产管理中切实运行,特别是具备安全隐患自诊并及时治理的能力。A类企业分类评估分一般为90分及以上,至少为省级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
        (二)B类等级企业
        安全生产条件较好,有较好的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已建立完整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并能在实际安全生产管理中得到运行,具有安全隐患治理的意识和能力,安全隐患排查自诊的制度管理体系和执行能力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提高。B类企业分类评估分75分以上90分以下,至少为市级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
       (三)C类等级企业
        安全生产条件基本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已建立或基本建有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但标准化管理体系相关制度针对性不强或未有效运行和效果有限,安全隐患自查自纠能力较弱,需要通过外部安全监管力量检查督促才能发现安全隐患问题和进行落实整改。C类企业分类评估分为60分以上75分以下的企业。
       (四)D类等级企业
        安全生产条件基本符合安全许可的最低标准,或经整改后勉强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建有安全生产许可所必须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针对性差,执行力不强,缺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意识和能力,一些安全隐患问题特别是“三违”问题屡查屡犯等。D类企业分类评估分为60分以下。
        三、按照属地原则,强化分级监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监管,县安监局将适时组织培训指导工作,以提高安全监管履职能力。
        四、突出监管重点,力求监管效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要结合实际,充分发挥本辖区内已组建的安全生产业余专家组作用,按照“巩固A类、提高B类、重点整治C类、压缩淘汰D类”的原则,针对不同类别企业安全生产状况,采取不同的安全监管措施。
        (一)采取不同方式和频次强度的现场检查
        1.A类等级企业。作为本辖区安全生产先进模范企业,应作为鼓励和支持对象,A类等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主要以自我管理为主。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应定期组织本地A类和部分B类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现场管理经验交流,其中每年不少于一次按省局要求的检查表(见浙安监管危化〔2010〕65号文附件)对A类企业进行对口交流检查。
        2.B类等级企业。为本辖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较好企业,应作为鼓励和重点指导服务对象,B类等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主要以自我管理为主和安全监管部门抽查督促为辅。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应定期组织本地A类和B类对B类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现场指导服务,其中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对B类企业进行对口检查指导。县安监局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储存)进行每年安排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对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每年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
        3.C类等级企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着较多问题,是安全生产的监管重点整治提高对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除了组织A类和B类企业专家到C类等级企业现场检查指导外,应督促企业每年不少于一次外聘安全技术专家组来企业现场开展安全检查指导,县安监局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储存)每年安排不少于二次的现场检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对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每年不少于二次的现场检查。
        4.D类等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较差企业,是安全监管重点整治和压缩淘汰对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应督促企业每年不少于二次外聘安全技术专家组来企业现场开展安全检查指导。县安监局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储存)每年安排不少于四次的现场检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对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每年不少于四次的现场检查。对安全隐患较难整改或安全隐患屡查屡现等问题,要责令其进行停产整改,经停产整改后仍达不到C类以上等级要求的,当地政府要及时报请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二)安全生产情况定期报告
        安全生产情况定期报告可以了解掌握辖区企业安全管理变化状况,有针对性帮助指导和督促检查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不同监管等级企业分别按半年、季、月度报表形式实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书面定期报告制度。
        1.报告周期及时间
        A类、B类等级企业,每半年一报; C类等级企业,每季一报;D类等级企业,每月一报。下一报告周期10日前报当地镇(街道)、开发区。
        2.报告主要内容
        按《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情况报告表》(附件2)格式,上报周期内安全生产总体情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主要设备设施运行及检测检验情况、人员培训教育及人员变动情况、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等以及与安全生产管理相关的其他情况。
        五、规范监管工作,建立完善分类监管档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应当根据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数量和分布,落实监管企业的评估和分类,也可由企业聘请委托有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工作。企业监管等级可以随其安全生产状况的变化每二年进行重新评估和作分类调整。按规范管理要求,建立分类监管工作台帐和监督检查基本管理台帐,并按照“一企一档”的要求建立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督检查基础档案。分级监管企业名单应向县安监局备案。
        要制定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并认真按计划组织实施。要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检查记录表(见浙安监管危化〔2010〕65号文附件,可从绍兴县行政审批中心网安监局下载),在定期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全面逐项检查基础上,根据企业监管等级类别、安全生产定期报告情况,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开展专项检查。在检查中要认真设计检查内容,规范检查方式和工作程序。
        六、增强服务意识,指导帮助企业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推行分级分类监管,实施不同强度、差异化和针对性的监管办法,目的是帮助企业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要以务实的态度和工作热忱积极做好为企业服务工作,要通过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帮助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提高企业排查隐患和治理隐患的能力。

        七、依靠专家力量,发挥安全生产评价机构的作用
        安全生产评价机构以及辖区内安全技术专家组是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重要的技术支撑力量。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要督促安全评价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遵守执业准则,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客观反映企业安全状况。要搭建辖区安全生产技术专家相互学习交流的平台,使其及时掌握最新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努力提高安全评价机构和专家检查组查隐患的能力,督促企业提高治理隐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从而进一步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在2010年10月30日前完成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评估和分类工作,并将分类结果上报至县安监局业务监督科。联系人:谢玲娟;联系电话(传真):85682123。
        本指导意见所指危险化学品企业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或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学品生产活动的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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