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绍兴县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已实行一年多,现根据实施情况,结合我县实际,对试行办法进行修改后,将《绍兴县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县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绍兴县残联 绍兴县民政局
绍兴县财政局 绍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县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实施办法
为减轻重度残疾人家庭负担,进一步改善重度残疾人的生存状况,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意见》(浙政发〔2008〕29号)、《绍兴市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绍市残字[2008]35号)、《绍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绍县政发[2008]34号),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
从2009年开始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逐步基本满足全县重度残疾人托(安)养需求。
二、托(安)养原则
1、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原则。残疾人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机构的选定,采用县建立机构集中托养与各镇机构分散托养相结合的原则。县建立绍兴县残疾人康复指导中心集中安排符合条件、有托养需求的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各镇(街道)根据本镇(街道)实际,选定合适的集中托养和日间照料机构实行就近托养和照料。
2、严格标准,分步实施原则。各镇(街道)残联对本镇(街道)托安养对象必须严格把握标准,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并切实加强管理。全县符合条件并有托养要求的重度残疾人,在二年内分期实施。
三、实施对象
凡具有绍兴县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且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在自愿的前提下,为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的实施对象。生活不能自理是指日常起居、衣着饮食等基本生活能力丧失,自身不能料理的残疾人。
根据本县实际情况和残疾人的实际需求,从2010年起,实施对象扩大到以下几类残疾人:
1、生活不能自理的肢体二级、智力二级、精神二级残疾人;
2、有其他严重并发疾病或孤寡一人或一户双盲(限报一人)的生活不能自理的视力一级残疾人;
绍兴县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分期实施,第一期从2009年起试行,实施的对象原则上为低保和低保边缘户家庭的重度残疾人,
第二期从2010年起实行,实施范围从低保和低保边缘户家庭扩大到其他一般家庭。
四、托(安)养方式
根据重度残疾人的残疾状况、生活自理能力和其家庭状况及绍兴县残疾人康复指导中心、各镇(街道)托(安)养机构条件,可采取不同的托(安)养方式:
(一)集中托养,对象一般为日常饮食起居需要专人护理,家庭护理确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人。
(二)日间照料,对象一般为夜间其家庭可以照料而日间需要机构照料的重度残疾人。
(三)居家安养,对象一般为家庭有照料条件,适宜在家里安养的重度残疾人。
五、审批程序
凡符合条件且本人及监护人要求纳入托(安)养的重度残疾人,应按下列程序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一)申请人可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绍兴县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服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时,应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户口簿;
2、本人居民身份证;
3、《残疾人证》;
4、《低保证》或《重度残疾人救助证》。
(二)社区、村(居)委会依据本办法规定,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评议。根据本人愿望、残疾类别和程度及其家庭情况提出托(安)养的方式,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件材料上报镇(街道)残联。
(三)镇(街道)残联按照有关规定对社区、村(居)委会上报的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在审核原件无误的基础上,在申请人的《低保证》或《重度残疾人救助证》的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居)张榜公示3天,无异议后上报。
(四)县残联收到镇(街道)报送的申请人材料(申请人的户口簿、《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后申请人的《低保证》或《重度残疾人救助证》复印件),会同民政部门联合审核,并及时将审定结果函告有关镇(街道);由镇(街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给予办理有关托(安)养手续。
六、服务标准
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及日间照料机构,必须是经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必要的基础设施、设备、有专人管理和服务的敬老院、福利院或专门的残疾人托养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各镇(街道)确定托养机构后报县民政局审定(集中托养机构审批表见附件3)。
(一)对纳入集中托养的重度残疾人,敬老院、福利院或专门的残疾人托养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保障入托的重度残疾人饮食起居等日常生活所需。
2、对集中托养的贫困重度残疾人,可参照“三无”人员、“五保”供养对象享受医疗服务等有关待遇。
3、托养机构必须对纳入集中托养的重度残疾人配置专门的护理人员,一名护理人员原则上护理三名以下重度残疾人。
4、所有选定为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的机构都要按有关规定与其所服务的重度残疾人或监护人签订托(安)养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二) 对纳入日间照料的重度残疾人,应提供用餐和基本的生活照料服务,有条件的可以适当组织开展教学与职业技能培训及简单的生产劳动。同时,所有选定为重度残疾人日间照料的机构都要按有关规定与其所服务的重度残疾人或监护人签订托(安)养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三)实行居家安养的重度残疾人,必须有家人或邻里能正常提供生活保障,满足重度残疾人生活照料需求,由邻居为残疾人提供照料的,要按规定与其所服务的重度残疾人或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七、费用补助
(一)重度残疾人托(安)养费用补助标准:集中托养经费由基本生活保障经费和护理费组成,费用标准根据残疾人个体状况和托养机构护理等级,县残疾人康复指导中心安排残疾人集中托养由县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所把关确定,镇级安排残疾人集中托养由各镇(街道)政府把关确定,原则上基本生活保障经费标准参照我县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 ”对象集中供养标准,护理费参照护理等级相应的护理标准。集中托养经费标准为9000元/人·年,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经费标准为4500元/人·年 (按实际托养月份折算)。残疾人原来享有的政策不变。县补助标准若有调整另行公布。
(二)根据费用补助标准,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托养所需费用,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家庭,由财政全额补助(残疾人本人低保金或补助金、特困残疾人补助金不计算在内,并将上述经费发放到残疾人所在的托养机构);其他家庭,由财政补助50%;重度残疾人纳入日间照料及居家安养所需费用,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家庭,由财政全额补助;其他家庭,由财政补助50%。各镇(街道)可按实际需要给予机构相应匹配。
(三)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居家安养的财政补助经费,各镇(街道)由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机构及个人凭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作联系单向镇(街道)财政结算,县残联会同县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将补助经费拨付给镇(街道)财政。县级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机构,由该机构凭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作联系单向县残联结算;居家安养的财政补助经费,由镇(街道)财政凭重度残疾人托(安)养的审批手续按月将补助经费存入申请人个人银行卡(折)。
(四)对残疾人托(安)养机构的考核:县残联、民政局、财政局将对残疾人托(安)养机构实行动态管理考核,对集中托养人数在10人以上且管理规范、服务优良的残疾人托养机构,给予适当奖励。对托(安)养机构因照顾不周、服务不到位而使残疾人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的,将采取相应措施,责令改正,并核减补助经费。
八、工作分工
县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的具体组织实施,做好调查摸底和实施情况的统计。
县民政局负责审定各镇(街道)确定的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日间照料机构,切实做好对托(安)养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托(安)养经费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的审核拨付管理工作。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把照料居家安养残疾人的工作岗位作为社区公益性岗位安排(作为公益性岗位安排后,县残联不再补助该岗位的居家安养费用)。
九、监督管理
县残联要及时报送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需求调查和完成情况的统计信息,要及时将实际完成的重度残疾人托(安)养的名册及有关数据录入“残疾人综合服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以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
县残联、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政府要求建立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的评估、督导和考核制度,组织对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如发现因工作不力,影响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进度和质量的,给予通报批评;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补助经费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 1、绍兴县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服务申请表
2、绍兴县重度残疾人托(安)养人员名册
3、 镇(街道)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机构审批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