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湖办[2010]61号
湖塘街道办事处
关于拥军优属的若干政策意见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
为圆满完成上级赋予我街道的征兵任务,确保全街道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及有关拥军优属政策规定,结合街道实际,特制订湖塘街道拥军优属若干政策意见。
1、有关补贴。凡参加身体目测和体格检查的应征青年,各村应承担上述人员的误工补贴;对在外出回来参加目测体检的青年,各有关村可根据实际合理落实回程参加目测体检的相关交通费用。
2、优待金。根据绍兴县人民政府[2010]41号专题会议纪要的有关规定,义务兵的优待金提高到每人每年13027元。根据绍县政办发[2005]135号文件规定,征集赴西藏、新疆地区服役的义务兵,优待金按现行标准的3倍、2倍执行;应征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和大学毕业生,在享受普通兵优待金的基础上,每年增发1000元。烈属参照优待金标准减半发放生活补助。根据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其释义的规定,优待金的享受对象仅限于服现役的两年义务兵,不包括现役干部、士官和各类军校学生。优待金按年度发放,在年终由街道财政负责兑现。
3、安置费。根据绍县政办发[2004]90号文件和绍县政办发[2006]62号文件规定,实行货币化安置政策。退伍后,属农业户口的,服役满2周年的,由街道办事处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10000元,2周年以上的按每年1000元递增;属非农户口的,服役满2周年的,由县政府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25000元,2周年以上的按每年3000元递增。根据绍县政办发[2006]62号文件规定,服现役满10周年的转业士官,补助标准为10万元,每超1年递增1万元。根据绍县政办发[2005]135号文件规定,赴西藏地区服役的义务兵,退伍后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待遇,经费由县、街各半承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入伍的,退役后按城镇籍入伍青年的有关政策执行。根据市政府89号令《绍兴市军人抚恤优待若干规定》的精神,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的,退役后按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执行。
4、奖励。现役军人在部队服役期间立功受奖的,凭部队立功受奖通知书或喜报分别给予奖励。荣立一等功(或被大军区以上机关授予荣誉称号)奖5000元、二等功奖3000元、三等功奖1000元。被评上优秀士兵的奖200元。奖金由街道办事处颁发。
5、补助。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街道补助本户两年的有线电视维护费(240元/年)和医疗保险费(160元/年)。
6、慰问。街道、村在建军节和春节对军属给予一定形式的走访慰问。军属家庭生活上确有困难,予以优先照顾,尽可能帮助军属家庭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湖塘街道办事处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主题词:拥军优属 政策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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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县征兵办、县人武部 发:各村、企事业单位,驻村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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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人武部 宋辉 2010年 10 月14日印发 |
(共印80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