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绍县人社函[2011]74号 签发人:吴汉华
绍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县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第302号提案的答复
吴坚祥、章利萍、潘家富、季承人、荆晓虹、陆菊仙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绍兴县文化发展中心在编工作人员对照公务员待遇的建议”的提案(第302号)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文化发展中心作为一个公益性事业单位,一直发挥着公共文化服务功能,在传承优秀传统文化,丰富群众文化生活等方面作出了不少贡献。因此,我们认为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生活待遇也是合乎情理的。
提案中提及到文化发展中心作为全额拨款单位,经费得不到足额保障的问题,原因是安排预算编制时,财政局是根据预算编制的原则、范围、要求和单位的工作任务、性质以及上级对我县津补贴规范的要求,分别把预算单位的预算编制定额分成三类:一类是行政单位及“四统一的事业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二类是教育系统;第三类是除上述事业单位外的其他事业单位。而三类单位预算编制定额的区别主要是岗位考核奖和利费上的不同。绍兴县文化发展中心目前属于非“四统一”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所以预算编制上是根据第三类来安排预算编制定额的。
提案中提到的年休假工资报酬,根据绍县人【2008】60号、绍县人【2009】5号、绍县人【2009】51号等文件精神规定“对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计划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的,应按规定支付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绍兴县机关事业单位 年度发放年休假工资报酬审批名册表》上报主管部门审批。”、“所需经费由各部门(单位)在年度预算内自行解决,财政不再另行安排。”因此,在鼓励休假的前提下,对于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天数,文化发展中心可以对照以上文件精神,报主管部门审批执行。
提案中提到的镇(街)文化站干部的奖金福利对照公务员,是因为目前镇(街)事业综合服务中心尚未执行绩效工资改革,暂由主管部门参照镇(街)行政编制执行奖金福利,但是等绩效工资政策出台后,从2010年1月1日起,镇(街)事业综合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是要按绩效工资政策执行的。
鉴于目前绍兴县的实际情况,目前尚未有相关政策可以让文化发展中心对照公务员待遇。但如果日后文化发展中心的性质有所变化,财政局会根据全县面上的预算编制定额及时调整单位的年度预算,人力社保局也会及时调整文化发展中心工作人员相关工资福利政策。
最后,希望你们能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
联系人:莫桂芹 联系电话:84119069
附件:《委员提案处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绍兴县财政局关于县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第302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绍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主题词:委员 提案 答复
抄送: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绍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校对:莫桂芹 2011年6月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