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绍县人社函〔2011〕38号
绍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收回
潘如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批复
绍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局《关于要求收回潘如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及重新核定工资的请示》悉,经研究,同意收回潘如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
由于全省工资制度改革后,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后的工资处理文件尚未下发,根据省、市工资会议精神,此类人员暂按原处理规定和工改的有关政策确定临时工资或生活费,待正式文件下发之后再另行发文确定。因此,潘如泉暂按管理岗位十级职员确定其基本工资,其中岗位工资550元,薪级工资20级417元,其他有关津贴、补贴按十级职员标准发给,并从2011年3月起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主题词:人事 身份收回 批复
抄送:县委办、县府办、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县财政局
绍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校对:冯松 2011年5月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