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绍县人社发〔2011〕14号
绍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绍兴县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话咨询
服务专线文件采编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
现将《绍兴县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专线文件采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12333 文件采编 规定 通知
抄报: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校对:娄文荣 2011年3月28日印发
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
专线文件采编规定
为确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及办事指南等文件(以下简称“文件” )采编渠道畅通,实现操作系统实时更新,保证电话咨询业务顺利开展,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咨询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一、文件采编渠道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
二、文件采编范围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的有关法律;
(二)国务院颁发的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行政法规和文件;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的有关地方性法规;
(四)省、市、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章、文件;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其他单位联合发布的规章、政策性文件;
(六)省厅及省厅与其他单位联合对外发布的政策性文件;
(七)本局及本局与其他单位联合对外发布的政策性文件;
(八)局属事业单位对外发布的有关操作性文件;
(九)本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相关办事指南;
(十)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布的有关政策法规文件和信息资料。
三、文件采编程序
(一)对本局印发的文件(含局属事业单位发布的有关操作性文件和办事指南)、本局转发和由本局牵头与其他单位合发的文件,文件起草科室或局属事业单位须在文件加盖局(或局属事业单位)印章的当天,填写《绍兴县12333电话咨询服务政策问题解答稿传送单》(附件),由科室或局属事业单位领导签字后,通过内部局域网向咨询中心提供文件电子版和就该文件涉及的主要问题编写的问题解答稿电子版。咨询中心在接到文件和问题解答稿电子版后一个工作日内,将该文件及文件解答稿加载到知识库并开始提供咨询服务。
(二)对上级发布的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件、非本局牵头与其他单位合发文件,业务归口科室和局属事业单位须在接到文件的当日,向咨询中心提供规范性的纸介文件(复印件)及问题解答稿电子版,咨询中心在接到文件和解答稿后,在一个工作日内加载到知识库并提供咨询服务。
(三)对尚未签发但已经媒体提前发布部分内容、涉及利益调整极易引起社会关注的重要政策性文件,应提前向咨询中心提供涉及该文件主要内容的背景说明或要点、综述及电子版,以便咨询员提前领会文件精神,做好咨询前的准备,保证协调一致。待文件稿正式签发后,由有关科室和局属事业单位、咨询中心按本条第(一)项规定要求进行文件信息处理。
四、文件采编的职责
(一)为确保对新文件起草背景的了解和主要内容的理解,各科室和局属事业单位组织的文件研讨和文件出台准备等会议,须通知咨询中心派员参加。通过有效的交流、参与和沟通,使咨询员对新文件的要点早知道、早准备,避免仓促应付,抓不住要旨、损害政府和本局形象。
(二)各科室和局属事业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网上信息传递和审核把关工作,保证文件采集渠道通畅。科室和局属事业单位要指定人员,建立县级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专线信息联络员制度,由各信息联络员具体负责本科室、局属事业单位文件的传递联络工作。
(三)在文件传递中,咨询中心与各科室和局属事业单位之间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如因未提供文件或提供文件时间滞后造成咨询员无法解答来电的,咨询中心可将电话接转至责任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并由责任科室负责解答和承担相应责任;如因咨询中心将文件编辑入库时间滞后或者因咨询员对政策理解有误造成无法解答或解答错误的,由咨询中心承担相应责任。
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绍兴县12333电话咨询政策问题解答稿传送单
编号: (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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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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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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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联络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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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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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文 主 要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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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 体 政 策 问 题 解 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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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单科室(事业单位)负责人签名: 日期:
咨询中心受理人签名: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