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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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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 兴 县 财 政 局 |
绍县人社发〔20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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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县财政局
关于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镇(街道、开发区),县机关各部门:
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5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县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是否调整由主管部门与企业单位研究确定。
二、供养直系亲属除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外,仍可享受本人的基本生活品价格浮动补贴。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企业 待遇 调整 通知
抄报:市人力社保局,孙云耀县长、孟柏干副县长、马芳妹副县长
抄送:县府办、县地税局,县社保局,各财政分局
绍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校对:张 璐 2011年2月2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