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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绍兴县委组织部 |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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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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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 兴 县 财 政 局 |
绍县人社发〔2011〕8号
转发《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
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街道)、开发区,县机关各部门:
现将《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3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县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我县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满二年、满三年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现每月领取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满二年的由每人每月355元调整为410元,满三年的由每人每月455元调整为510元,所需经费按照原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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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绍兴县委组织部 绍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县财政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主题词:人力社保 福利 补助 标准 通知
绍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校对:莫桂芹 2011年2月1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