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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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绍兴县委组织部 |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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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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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 兴 县 财 政 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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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 兴 县 民 政 局 |
绍县人社发〔201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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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
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街道)、开发区,县机关各部门:
现将《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2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县实际,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我县原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满二年、满三年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现每月领取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满二年的由每人每月410元调整为500元,满三年的继续执行每人每月510元。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
以后各类人员需要调整标准,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中共绍兴县委组织部 绍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县财政局 绍兴县民政局
二Ο一一年九月五日
主题词:工资福利 精减退职人员 补助 通知
抄报:马芳妹副县长
抄送:县国资办、县国资公司
绍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校对:莫桂芹 2011年9月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