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绍县人社函〔2011〕119号
绍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绍兴县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
有关问题的通知
绍兴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的规定,可以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手续。
二、凡没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以企业职工名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一次性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等不符合国家和本省现行政策规定的参保人员,其相应的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不予办理转移。
三、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拥有绍兴县户籍。办理参保手续时,参保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四、以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绍县劳社〔2009〕136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主题词:养老保险 跨省转移 问题 通知
抄报:马芳妹副县长
绍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校对:张璐 2011年9月2日印发
